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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 考驗言論自由-張緒中(蘋果日報)

作者:台灣通信網路產業工會理事長、中山大學管理學博士張緒中

中華電信公司與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租用衛星續約爭議,總統府所給予的回應是,衛星續約一事為「私經濟」領域之事務。據了解日前行政院也針對此爭議召集交通部、中華電信公司等單位進行了解處理。而新唐人亞太電視台除向行政院國家通信傳播委員會尋求行政救濟外,該電視台也拜訪朝野兩黨黨團,尋求政治力的協助。此爭議表面看似市場問題,其實從爭議發展脈絡發現,業者反應與行政機關處理位階觀之,是標準的政治經濟學的問題,未來所引發的政治效應,執政黨絕不能等閒視之。

一、從體制面: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租用衛星續約爭議,係屬《憲法》上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層次問題。根據《電信法》第21條: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差別處理。第30條:交通部為經營電信服務,得設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其設置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技術性打壓難服眾

縱使中華電信公司已民營化,然該公司交通部官股佔約35%,泛官股超過40%,固定網路市佔率高達97%,且董事會成員(含獨立董事)均為執政黨推薦,且最近中華電信與中資合作在福建上海成立子公司,又與中國電信針對雲端業務,上周剛在北京簽約。而眾所周知:新唐人亞太電視台背後的宗教信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所不容。因此,此爭議政府以市場問題視之,很難取信人民與業者。

二、從技術面:據中華電信說法,1998年發射中新一號衛星,因海底電纜與當時尚未有WiMAX業務,衛星業務也非該公司業務核心收入,因此無頻寬問題。其新發射中新二號衛星轉頻器較ST-1衛星為少,且由政府特許之WiMAX業務佔去部分頻寬,而無足夠頻寬提供服務為由,拒絕與新唐人亞太電視台在約滿後續約。但顯然這一「技術性」理由難說服民眾與業者。從中華電信公司國際分公司所顯示頻段使用業者,第一印象可能這是台灣政府屈服中共「陰謀」。

綜上所述,中華電信是否「濫用市場地位,對新唐人電視台實施差別待遇」之嫌,站在政府維護《憲法》上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立場,新唐人電視台的節目已經成為大陸民眾得以稍得呼吸新聞自由空氣的重要來源,對於極度欠缺資訊自由的中國人民而言,深具珍貴民主價值。筆者建議政府與中華電信公司應更公開的方式向業者及國人說明,並基於台灣民主人權的核心價值。協助新唐人電視台完成續約。

2011-05-26╱蘋果日報╱論壇╱張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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