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濟手段 落實限用塑膠袋 透過市場與價格機制達成減量目的 不採高壓管制 阻力小較易成功 (聯合報)
作者:吳濟華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教授
限用塑膠袋政策已進入第二階段,實施範圍擴及超市、百貨公司、量販店、餐飲店及便利店等。政府期透過政令之強制手段,達成塑膠袋垃圾減量目標,以營造「永續台灣,美麗地球」之願景,決策者推動政策的決心與堅持態度,值得尊敬。但在此政策試行期間已招致塑膠業者的反彈,昨天甚至發動了萬人遊行。
社會言論擔心造成對目前嚴重失業雪上加霜的打擊,改用紙製替代品,因消費支出的增加,也已引起商家及消費者的埋怨聲浪,尤其是它將造成民眾在生活習性與生活行為的改變,其在短時間內之衝擊若因此引來的巨大阻力,不難想見。固然永續台灣之經營,有賴全民之參與,民眾犧牲一點生活的便利,無可厚非。但存在各個角落之抗拒力量,恐怕也不是高壓強制手段可以完全解決。一旦政府手軟或執行不徹底,變成少數倒楣者被開罰單之不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結果,不禁令人擔心政策能否真正落實。我們不希望看到政府再一次以犧牲公信力作為代價。決策者個人的去留事小,賠上政府的公信力則得不償失。
學理上,限用塑膠袋政策或減量使用之政策執行,不應只局限於法令工具,經驗顯示更多的經濟工具經常更容易達成政策目標,而招致之反彈與壓力更小。政令工具或法律之規定不但較為硬性,其強制性意義尤其容易招來反抗力量。經濟工具之應用則是透過市場與價格機制,以價制量,達成控制需求與減量使用之目的。以塑膠袋之使用,若政府可以精算出其使用可能造成的環境成本,將此成本以課稅方式納入塑膠袋之使用價格內,由使用者來負擔其使用之環境成本,當環境成本愈高,其使用之付費愈高,民眾可由其負擔能力決定繼續使用,還是改用紙製替代品,或自行攜帶購物袋。如此,業者不會責怪政府強制限用,斷了他們生路,市場需求的減少會促使業者做出自我調整的準備,不勞政府為他們操心。政府更可採逐年提高課稅之方式,達成減量使用之效果。顯然經濟工具比起強制禁用之政令工具,無異更尊重民眾自由選擇的權利。
政府捨此經濟手段,採取政令工具嚴格限用塑膠袋,雖不能說政府還存有威權心態,但難免存有傳統的舊思維。法令管制是一較容易執行的手段,惟容易執行不代表一定成功執行,事實上經常是相反的結果,國內外諸多經驗顯示,政府的法令管制往往難以避免的掉入「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陷阱,結果是政策目標的一再打折。立法者傾向採用政令工具而捨經濟工具,其原因在於法律之訂定提供政商談判空間,企業者同樣寧願選擇法令規定而非經濟工具,因為經濟工具使他們無法迴避付費,但法令規定是可能透過政商關係加以鬆綁的。所以,表面上政令工具似乎規定較為嚴格,然透過政商關係之運作,往往只會變得更鬆,或竟致只能從寬執行的結果。可以預見的,未來限用塑膠袋政策無法落實、執行人力不足、法令規定太嚴、民眾反彈都將成為日後政府無法成功執行的藉口。
因為政令工具之使用是需要大量的執法人力,警察權的執行需要支付極大的執行成本,而經濟工具的使用是透過市場的機能調整,政府不需付出龐大的執行成本。相較之下,優劣立判,政府今後執行公共政策,尤其是環保政策,捨政令工具回歸經濟工具才是正途,值得決策者深思。
限用塑膠袋政策,經濟工具應是較有效可行的手段,至少可以併行應用。果能確實遵照「汙染者付費」的原則,採經濟手段,針對塑膠袋之使用者課以較重的「環境汙染稅」,透過合理定價,逐步提高付費,將可達成自動減量之目標,並減少立即強迫民眾改變習性的衝擊,業者的反彈較低,放棄高壓管制手段,民眾阻力較低,政策執行成本也較低,政策成功的可能性自然提高。
施兆起╱商(彰縣鹿港)
看了塑膠業者的遊行,不禁感嘆:要生存唯有自救。但抗議能否得到政府實質的回應呢?
其實,禁用塑膠袋,使用紙製品,大量的伐樹,同樣也是不符環保美名。何況,如果現在是百業欣欣向榮,或許轉業還找得到工作,只是短暫的陣痛,然靠政府微許的補貼,根本緩不濟急,況且條件限制得還很嚴。政府一邊製造失業率,再大舉舉債發失業生活津貼,債留子孫,環保署的硬,行政院長的支持,塑膠勞工的怨,正考驗大家的智慧。
成功執行的藉口。
因為政令工具之使用是需要大量的執法人力,警察權的執行需要支付極大的執行成本,而經濟工具的使用是透過市場的機能調整,政府不需付出龐大的執行成本。相較之下,優劣立判,政府今後執行公共政策,尤其是環保政策,捨政令工具回歸經濟工具才是正途,值得決策者深思。
限用塑膠
2003-01-20╱聯合報╱第15版╱民意論壇╱吳濟華╱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教授(高雄市)
限用塑膠袋政策已進入第二階段,實施範圍擴及超市、百貨公司、量販店、餐飲店及便利店等。政府期透過政令之強制手段,達成塑膠袋垃圾減量目標,以營造「永續台灣,美麗地球」之願景,決策者推動政策的決心與堅持態度,值得尊敬。但在此政策試行期間已招致塑膠業者的反彈,昨天甚至發動了萬人遊行。
社會言論擔心造成對目前嚴重失業雪上加霜的打擊,改用紙製替代品,因消費支出的增加,也已引起商家及消費者的埋怨聲浪,尤其是它將造成民眾在生活習性與生活行為的改變,其在短時間內之衝擊若因此引來的巨大阻力,不難想見。固然永續台灣之經營,有賴全民之參與,民眾犧牲一點生活的便利,無可厚非。但存在各個角落之抗拒力量,恐怕也不是高壓強制手段可以完全解決。一旦政府手軟或執行不徹底,變成少數倒楣者被開罰單之不滿,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結果,不禁令人擔心政策能否真正落實。我們不希望看到政府再一次以犧牲公信力作為代價。決策者個人的去留事小,賠上政府的公信力則得不償失。
學理上,限用塑膠袋政策或減量使用之政策執行,不應只局限於法令工具,經驗顯示更多的經濟工具經常更容易達成政策目標,而招致之反彈與壓力更小。政令工具或法律之規定不但較為硬性,其強制性意義尤其容易招來反抗力量。經濟工具之應用則是透過市場與價格機制,以價制量,達成控制需求與減量使用之目的。以塑膠袋之使用,若政府可以精算出其使用可能造成的環境成本,將此成本以課稅方式納入塑膠袋之使用價格內,由使用者來負擔其使用之環境成本,當環境成本愈高,其使用之付費愈高,民眾可由其負擔能力決定繼續使用,還是改用紙製替代品,或自行攜帶購物袋。如此,業者不會責怪政府強制限用,斷了他們生路,市場需求的減少會促使業者做出自我調整的準備,不勞政府為他們操心。政府更可採逐年提高課稅之方式,達成減量使用之效果。顯然經濟工具比起強制禁用之政令工具,無異更尊重民眾自由選擇的權利。
政府捨此經濟手段,採取政令工具嚴格限用塑膠袋,雖不能說政府還存有威權心態,但難免存有傳統的舊思維。法令管制是一較容易執行的手段,惟容易執行不代表一定成功執行,事實上經常是相反的結果,國內外諸多經驗顯示,政府的法令管制往往難以避免的掉入「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陷阱,結果是政策目標的一再打折。立法者傾向採用政令工具而捨經濟工具,其原因在於法律之訂定提供政商談判空間,企業者同樣寧願選擇法令規定而非經濟工具,因為經濟工具使他們無法迴避付費,但法令規定是可能透過政商關係加以鬆綁的。所以,表面上政令工具似乎規定較為嚴格,然透過政商關係之運作,往往只會變得更鬆,或竟致只能從寬執行的結果。可以預見的,未來限用塑膠袋政策無法落實、執行人力不足、法令規定太嚴、民眾反彈都將成為日後政府無法成功執行的藉口。
因為政令工具之使用是需要大量的執法人力,警察權的執行需要支付極大的執行成本,而經濟工具的使用是透過市場的機能調整,政府不需付出龐大的執行成本。相較之下,優劣立判,政府今後執行公共政策,尤其是環保政策,捨政令工具回歸經濟工具才是正途,值得決策者深思。
限用塑膠袋政策,經濟工具應是較有效可行的手段,至少可以併行應用。果能確實遵照「汙染者付費」的原則,採經濟手段,針對塑膠袋之使用者課以較重的「環境汙染稅」,透過合理定價,逐步提高付費,將可達成自動減量之目標,並減少立即強迫民眾改變習性的衝擊,業者的反彈較低,放棄高壓管制手段,民眾阻力較低,政策執行成本也較低,政策成功的可能性自然提高。
施兆起╱商(彰縣鹿港)
看了塑膠業者的遊行,不禁感嘆:要生存唯有自救。但抗議能否得到政府實質的回應呢?
其實,禁用塑膠袋,使用紙製品,大量的伐樹,同樣也是不符環保美名。何況,如果現在是百業欣欣向榮,或許轉業還找得到工作,只是短暫的陣痛,然靠政府微許的補貼,根本緩不濟急,況且條件限制得還很嚴。政府一邊製造失業率,再大舉舉債發失業生活津貼,債留子孫,環保署的硬,行政院長的支持,塑膠勞工的怨,正考驗大家的智慧。
成功執行的藉口。
因為政令工具之使用是需要大量的執法人力,警察權的執行需要支付極大的執行成本,而經濟工具的使用是透過市場的機能調整,政府不需付出龐大的執行成本。相較之下,優劣立判,政府今後執行公共政策,尤其是環保政策,捨政令工具回歸經濟工具才是正途,值得決策者深思。
限用塑膠
2003-01-20╱聯合報╱第15版╱民意論壇╱吳濟華╱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教授(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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