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瑪斯號二週年國際求償官司我思我見 (民眾日報)
日前是「阿瑪斯號」油污事件二週年紀念,環保署宣布將這一天定為「台灣海域受難日」,回顧二年前,「海洋污染防治法」剛通過不到二個月,當時政府尚未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導致錯失應變的最佳時機,留下一些難以彌補的傷害。日前媒體大幅報導環保署準備不計代價打國際官司,本協會特地提出看法呼應。?
依據環保署準備向船東所屬的保險公司求償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的生態損失,我們絕不是要唱衰此一行逕,而是要提醒政府求償的高難度。衡諸國際間求償洩油污染事件的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往往因各國對此種損害之民事賠償規定皆付之闕如,以致求償十分困難。現階段我們僅能按國際公約所訂定的遊戲規則來作準備。根據國際油污染賠償(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簡稱IOPC)1992年國際公約的求償手冊(claims manual)所述,對污染造成海域環境損害是可以請求賠償的,而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受損賠償和預防,以及減低後續受損所需之金額。因此,油污責任求償應朝向生態損害之積極保護方向為之。?
由於環境損害方面求償金額為重建受污染環境之合理評估之額度,因環境變異度極大所以沒有單一固定之賠償價格,僅有施行損害評估施行準則依循,而世界上也只有美國為此定了施行準則,其計算方式非常複雜,雖然各國並不見得認同美國的做法,但以其國力肇事者不敢不從,台灣短期內似乎不太可能成為第二個建立損害評估施行準則,同時外國也願意認帳的國家。因此,一般國際上生態求償的經驗大都是協調互相出價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且生態賠償的所得通常不直接發放污染地區的積極復育工作,而是成立環境生態保護基金,用於經評估得復育之有效區域或生態教育與宣導工作上。?
所以,墾丁龍坑的生態求償應該要以國際慣例來處理,打國際官司的目的應循官方管道逼保險公司正視此問題,但是切勿忽視在將來可能的協商過程中,來自非政府組織及民間環保團體的作為,常能展現意想不到的功能與效果。我們認為國內的環保團體可以結合起來,與挪威與北歐地區的環保團體聯繫共同關切此一事件,甚至聯合APEC國家及其環保團體,透過民間環保團體的游說,將龍坑生態保護區的殘酷浩劫的事實公諸國際社會並獲得國際聲援,如此挪威法院與保險公司才不致輕忽我們的訴求。?
江綺雯E201174551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協會理事長
TEL:(02)23586031-4
陳邦富 B101053187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教授
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協會副理事長
TEL:0958232189
e-mail: chenbf@mail.nsysu.edu.tw
瑪斯號」油污事件二週年紀念,環保署宣布將這一天定為「台灣海域受難日」,回顧二年前,「海洋污染防治法」剛通過不到二個月,當時政府尚未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導致錯失應變的最佳時機,留下一些難以彌補的傷害。日前媒體大幅報導環保署準備不計代價打國際官司,本協會特地提出看法呼應。?
依據環保署準備向船東所屬的保險公司求償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的生態損失,我們絕不是要唱衰此一行逕,而是要提醒政府求償的高難度。衡諸國際間求償洩油污染事件的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往往因各國對此種損害之民事賠償規定皆付之闕如,以致求償十分困難。現階段我們僅能按國際公約所訂定的遊戲規則來作準備。根據國際油污染賠償(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簡稱IOPC)1992年國際公約的求償手冊(claims manual)所述,對污染造成海域環境損害是可以請求賠償的,而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受損賠償和預防,以及減低後續受損所需之金額。因此,油污責任求償應朝向生態損害之積極保護方向為之。?
由於環境損害方面求償金額為重建受污染環境之合理評估之
2003-01-25╱民眾日報╱第07版╱民眾論壇0125
依據環保署準備向船東所屬的保險公司求償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的生態損失,我們絕不是要唱衰此一行逕,而是要提醒政府求償的高難度。衡諸國際間求償洩油污染事件的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往往因各國對此種損害之民事賠償規定皆付之闕如,以致求償十分困難。現階段我們僅能按國際公約所訂定的遊戲規則來作準備。根據國際油污染賠償(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簡稱IOPC)1992年國際公約的求償手冊(claims manual)所述,對污染造成海域環境損害是可以請求賠償的,而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受損賠償和預防,以及減低後續受損所需之金額。因此,油污責任求償應朝向生態損害之積極保護方向為之。?
由於環境損害方面求償金額為重建受污染環境之合理評估之額度,因環境變異度極大所以沒有單一固定之賠償價格,僅有施行損害評估施行準則依循,而世界上也只有美國為此定了施行準則,其計算方式非常複雜,雖然各國並不見得認同美國的做法,但以其國力肇事者不敢不從,台灣短期內似乎不太可能成為第二個建立損害評估施行準則,同時外國也願意認帳的國家。因此,一般國際上生態求償的經驗大都是協調互相出價的方式達成協議,而且生態賠償的所得通常不直接發放污染地區的積極復育工作,而是成立環境生態保護基金,用於經評估得復育之有效區域或生態教育與宣導工作上。?
所以,墾丁龍坑的生態求償應該要以國際慣例來處理,打國際官司的目的應循官方管道逼保險公司正視此問題,但是切勿忽視在將來可能的協商過程中,來自非政府組織及民間環保團體的作為,常能展現意想不到的功能與效果。我們認為國內的環保團體可以結合起來,與挪威與北歐地區的環保團體聯繫共同關切此一事件,甚至聯合APEC國家及其環保團體,透過民間環保團體的游說,將龍坑生態保護區的殘酷浩劫的事實公諸國際社會並獲得國際聲援,如此挪威法院與保險公司才不致輕忽我們的訴求。?
江綺雯E201174551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協會理事長
TEL:(02)23586031-4
陳邦富 B101053187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學系 教授
中華民國海洋污染防治協會副理事長
TEL:0958232189
e-mail: chenbf@mail.nsysu.edu.tw
瑪斯號」油污事件二週年紀念,環保署宣布將這一天定為「台灣海域受難日」,回顧二年前,「海洋污染防治法」剛通過不到二個月,當時政府尚未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導致錯失應變的最佳時機,留下一些難以彌補的傷害。日前媒體大幅報導環保署準備不計代價打國際官司,本協會特地提出看法呼應。?
依據環保署準備向船東所屬的保險公司求償新台幣三億五千萬元的生態損失,我們絕不是要唱衰此一行逕,而是要提醒政府求償的高難度。衡諸國際間求償洩油污染事件的生態損害賠償案例,往往因各國對此種損害之民事賠償規定皆付之闕如,以致求償十分困難。現階段我們僅能按國際公約所訂定的遊戲規則來作準備。根據國際油污染賠償(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簡稱IOPC)1992年國際公約的求償手冊(claims manual)所述,對污染造成海域環境損害是可以請求賠償的,而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受損賠償和預防,以及減低後續受損所需之金額。因此,油污責任求償應朝向生態損害之積極保護方向為之。?
由於環境損害方面求償金額為重建受污染環境之合理評估之
2003-01-25╱民眾日報╱第07版╱民眾論壇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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