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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設部的重要 (中時晚報)

作者: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日本在東海海域行使其專屬經濟區之「執法管轄權」,並落實其在中(共)日漁業協定下的條約義務,使得我國漁民的作業受到衝擊。此一議題受到「媒體」重視,但政府的反應卻仍是「傳統制式」的思維,令人沮喪。

國家海洋權益的糾紛與維護通常會有五個階段出現,依序為雙邊或多邊海域主張的重疊,沿海國為落實其海域主張而有實際管轄權的行使,管轄權之行使造成雙邊利益衝突而引發國際爭議,為面對國際爭議而進行談判,因談判而獲致有利於一己國家權益之結果。由此來檢視我國過去的作為以及目前的反應,即可發現我政府在此種事務上一再「挫敗」的原因。

我國空有「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國內立法主張,卻長期不公告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之外界線。又因畏懼創造國際爭議局面,長期不敢對國家海域之主張內容進行實際管轄。與日本接觸之議題格局又多侷限於漁業利益之交換,而不能直視爭議之本質在於國家海域權利的確保。如此自限決策思考空間,自縛政策工具(包括海上執法力量與軍力)的使用,自然會造成「外損國權、內傷民心」的結果。

由此事亦可見設立海洋事務部的必要性。如果一如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的規劃,將海域劃界(內政)、漁業權益(漁業署)、海域執法(海巡署)等事務與機關均轉隸於海洋事務部,在專業、專責機關的處理下,或許可以有更符合國家海洋權益,且更具「膽與識」的決策格局出現。

2003-02-14╱中時晚報╱第02版╱焦點話題╱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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