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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漁民救濟費 發放原則確定 (聯合報)

拖延多年,攸關北門地區近八百名漁民權益,急水溪海洋放流管工程施工期間影響魚貝類收穫量救濟費問題,昨天經相關單位討論後,原則確定以八十三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六月施工影響期間擁有漁業執照為發放依據。

為改善急水溪上游產生的工廠及家庭廢水,省住都處八十三年在急水溪出海口興建海洋放流工程,施工期間漁民認為影響漁獲量要求補償,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在八十六年委託中山大學教授陳邦富研究。

不過,對於申請人所附漁業執照期限,採八十三年一月至八年六月施工影響期間為主,或依據造冊送審時的期限為準,各方看法不一。

縣政府昨天下午邀營建署、南縣區漁會及漁民權益促進會協商,會中一致認為,本案已拖了數年,應早日解決,會中決議申請人所附漁業執照,以八十三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六月施工影響期間為有效期限。

其中,工時損失與油耗損失補償一百零四艘流刺網船,補償費共八百多萬元;漁獲損失補償六百十五艘,共補償二千一百多萬元。

漁會依陳邦富教授提供的名冊作為領款清冊;原申請人過世,漁業執照依民法規定由法定繼承人請領。

證照若過期,該項因素即不存在;影響施工期間漁業執照若出售他人,形同由他人代領;由縣政府農業局漁業課查證,施工影響期間,一百零四艘流刺網是否具漁業經營人身份。

2003-04-22╱聯合報╱第18版╱台南縣新聞╱記者劉金清╱新營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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