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海洋國家 我想擁抱大海 (聯合報)
前言
十年前,本報推出「消失的海岸線」調查報導,當時呈現的海岸破壞情況即相當讓人憂心;十年後的今天,記者重回海岸逐一比對,發現不僅是海岸線持續後退,國土流失加劇,其他汙染、工程規劃不當的問題都愈發嚴重。
台灣地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碰撞最激烈的區域,地殼上升速率是相當驚人的,台灣應該較少發生海岸線侵蝕的情形;但事實上,台灣的海岸線卻仍嚴重後退,近幾年更加速惡化。
台灣自詡為海洋國家,但我們可知道怎麼擁抱海洋?管理海岸?
雖然台灣四面環海,但受傳統海岸管理多從國防、海防角度出發的影響,人們與海的距離其實很遠。解嚴之後,雖然海岸釋出給國人,但在業者大規模的開發利用、抽沙填海,引進高汙染、耗能工業之下,脆弱的海邊已經扭曲變形。國人還不知道擁抱大海的滋味,即發現海岸不再光潔,大海不再湛藍。
國家海洋政策
「水與綠建設計畫」
聯合國「二十一世紀議程」明確宣示,海洋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最珍貴資產,其中又以海岸地區生產力最高、生態環境最為敏感,各國海洋與海岸地區的保護與其生物資源之保護、合理利用與開發,形成總體的國家海洋政策。標榜綠色執政的扁政府當然知道這點,因此在挑戰二秮秮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第九大項「水與綠建設計畫」中明示,將透過生態規劃方式,全面推動海岸環境的復育及改造。
其後,在推動政府組織再造的過程,更決定增設海洋部統轄海洋事務。儘管知道海洋管理的重要,但扁政府三年中實質動作卻相當有限。
台大地理系教授張長義、中山大學邱文彥等專家認為,要解決海岸管理的根本問題,第一要訂定海岸專法,第二要成立統一事權的專責機構。
法規形同具文
財經掛帥不管法令
現行法律中涉及海岸管理的法令其實很多,除了土地法、水土保持法、海洋汙染防治法等主要法規,延伸的行政命令更是多達三十九種。表面上看來法制周全,但一遇問題,往往是什麼部會都不管,或者看政策方向,跟對政策就好,法規成了具文。
海岸管理看政策而不管法令,形成法制保護虛空,這類例子俯拾即是。投入海岸管理工作十年的營建署課長林秉勳舉例說,從彰濱海岸、六輕離島一路到嘉義東石海岸,十幾年前即由行政院納入「台灣沿海地區自然保護計畫」,指定為自然保護區,依法就不能變更地形地貌。但,不管是地方政府、省住都局、港務局、或經濟部工業局,各個單位要填海造陸開發離島工業區,財經掛帥的行政院統統照准,根本不管法律怎麼規定。
又如從花蓮到台東的花東沿海,也是七十三年就指定為自然保護區,但是交通單位拓寬台十一線,大舉破壞花東海岸。打著基層建設的旗號,視自然保護區為無物。
沒有專責法令的結果,各法令主管機關南轅北轍的解釋,間接造成海岸管理的鬆弛狀態。
單位權責不一
海岸管理鬆弛不堪
二十年來缺乏專法,在各單位各有權限、地盤的情況下,海岸不是分崩離析,就是任由糟蹋;其中最嚴重的一項,是前述的海埔地開發。
台灣地狹人稠,土地需求壓力很大,「與海爭地」是可以想像,甚至受到推崇。海埔地並不是不能開發,但開發一定要經過詳細的調查評估,包括環境條件、海流、漂沙、工程衝擊以及效益等等。以荷蘭、日本同樣土地壓力沈重的國家,海埔地的開發經常需要十到二十年的長期、妥善規劃,開發計畫位階更是提升到國家級。 台灣的狀況全然不同。政府早年也開發海埔地,但主要是輔導會、臺鹽、台糖等機構,每年的造陸面積不過五百公頃。但民國七十六年解嚴之後,短短兩三年間,西部海岸北從南崁溪,南到興達港,從中央經濟部、省、縣市政府,甚至鄉鎮公共造產,一口氣提出五萬五千餘公頃的海埔地開發計畫,立刻開始抽沙填土的海埔地也超過一萬公頃,評估不全、規劃不周,海岸的亂象處處可見。
廠商填海造陸
爛攤子給全民善後
廠商填海造陸賺取暴利,卻禍延子孫,或把爛攤子留給政府,給全民善後,對此,長期監測台灣海岸變化的中山大學陳鎮東教授感到深惡痛絕。
陳鎮東尤其指的是河海工程近海抽沙填海現象,他認為一定要限制水深三十五公尺以上才能抽沙;荷蘭就是這種作法,因為研究顯示,在這個深度的抽沙,不會造成沙源重新搬移。台灣在近岸水淺的地方抽沙,施工單位成本很低,技術難度也低,「一大堆的後遺症卻留給政府解決」。
海岸土地尤其是海埔新生地,絕大多數都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統一列管。但現實狀況是,國有財產局只管登錄建檔,不會去管現地是利用還是破壞,通常是交由開發單位管理,因而就出現前述地方政府變相出租牟利情形。另外,海岸土地相當大的比例是港埠用地,雖然也是國有財產,但如何使用、怎麼建堤、碼頭,完全由交通單位決定,對港埠以外的影響,往往是等出了問題再說。
政治人物常把「海洋國家」掛在嘴上,但台灣島優良的生態面貌,卻在人為無端的破壞下日益侵蝕走樣,有必要儘速遏阻,因為這關係台灣的永續。別忘了,我們只有一個寶島。
(系列全文完)
2003-05-28╱聯合報╱第12版╱專題╱記者卓亞雄、李彥甫
十年前,本報推出「消失的海岸線」調查報導,當時呈現的海岸破壞情況即相當讓人憂心;十年後的今天,記者重回海岸逐一比對,發現不僅是海岸線持續後退,國土流失加劇,其他汙染、工程規劃不當的問題都愈發嚴重。
台灣地處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板塊碰撞最激烈的區域,地殼上升速率是相當驚人的,台灣應該較少發生海岸線侵蝕的情形;但事實上,台灣的海岸線卻仍嚴重後退,近幾年更加速惡化。
台灣自詡為海洋國家,但我們可知道怎麼擁抱海洋?管理海岸?
雖然台灣四面環海,但受傳統海岸管理多從國防、海防角度出發的影響,人們與海的距離其實很遠。解嚴之後,雖然海岸釋出給國人,但在業者大規模的開發利用、抽沙填海,引進高汙染、耗能工業之下,脆弱的海邊已經扭曲變形。國人還不知道擁抱大海的滋味,即發現海岸不再光潔,大海不再湛藍。
國家海洋政策
「水與綠建設計畫」
聯合國「二十一世紀議程」明確宣示,海洋環境為人類永續發展最珍貴資產,其中又以海岸地區生產力最高、生態環境最為敏感,各國海洋與海岸地區的保護與其生物資源之保護、合理利用與開發,形成總體的國家海洋政策。標榜綠色執政的扁政府當然知道這點,因此在挑戰二秮秮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第九大項「水與綠建設計畫」中明示,將透過生態規劃方式,全面推動海岸環境的復育及改造。
其後,在推動政府組織再造的過程,更決定增設海洋部統轄海洋事務。儘管知道海洋管理的重要,但扁政府三年中實質動作卻相當有限。
台大地理系教授張長義、中山大學邱文彥等專家認為,要解決海岸管理的根本問題,第一要訂定海岸專法,第二要成立統一事權的專責機構。
法規形同具文
財經掛帥不管法令
現行法律中涉及海岸管理的法令其實很多,除了土地法、水土保持法、海洋汙染防治法等主要法規,延伸的行政命令更是多達三十九種。表面上看來法制周全,但一遇問題,往往是什麼部會都不管,或者看政策方向,跟對政策就好,法規成了具文。
海岸管理看政策而不管法令,形成法制保護虛空,這類例子俯拾即是。投入海岸管理工作十年的營建署課長林秉勳舉例說,從彰濱海岸、六輕離島一路到嘉義東石海岸,十幾年前即由行政院納入「台灣沿海地區自然保護計畫」,指定為自然保護區,依法就不能變更地形地貌。但,不管是地方政府、省住都局、港務局、或經濟部工業局,各個單位要填海造陸開發離島工業區,財經掛帥的行政院統統照准,根本不管法律怎麼規定。
又如從花蓮到台東的花東沿海,也是七十三年就指定為自然保護區,但是交通單位拓寬台十一線,大舉破壞花東海岸。打著基層建設的旗號,視自然保護區為無物。
沒有專責法令的結果,各法令主管機關南轅北轍的解釋,間接造成海岸管理的鬆弛狀態。
單位權責不一
海岸管理鬆弛不堪
二十年來缺乏專法,在各單位各有權限、地盤的情況下,海岸不是分崩離析,就是任由糟蹋;其中最嚴重的一項,是前述的海埔地開發。
台灣地狹人稠,土地需求壓力很大,「與海爭地」是可以想像,甚至受到推崇。海埔地並不是不能開發,但開發一定要經過詳細的調查評估,包括環境條件、海流、漂沙、工程衝擊以及效益等等。以荷蘭、日本同樣土地壓力沈重的國家,海埔地的開發經常需要十到二十年的長期、妥善規劃,開發計畫位階更是提升到國家級。 台灣的狀況全然不同。政府早年也開發海埔地,但主要是輔導會、臺鹽、台糖等機構,每年的造陸面積不過五百公頃。但民國七十六年解嚴之後,短短兩三年間,西部海岸北從南崁溪,南到興達港,從中央經濟部、省、縣市政府,甚至鄉鎮公共造產,一口氣提出五萬五千餘公頃的海埔地開發計畫,立刻開始抽沙填土的海埔地也超過一萬公頃,評估不全、規劃不周,海岸的亂象處處可見。
廠商填海造陸
爛攤子給全民善後
廠商填海造陸賺取暴利,卻禍延子孫,或把爛攤子留給政府,給全民善後,對此,長期監測台灣海岸變化的中山大學陳鎮東教授感到深惡痛絕。
陳鎮東尤其指的是河海工程近海抽沙填海現象,他認為一定要限制水深三十五公尺以上才能抽沙;荷蘭就是這種作法,因為研究顯示,在這個深度的抽沙,不會造成沙源重新搬移。台灣在近岸水淺的地方抽沙,施工單位成本很低,技術難度也低,「一大堆的後遺症卻留給政府解決」。
海岸土地尤其是海埔新生地,絕大多數都是國有土地,國有土地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統一列管。但現實狀況是,國有財產局只管登錄建檔,不會去管現地是利用還是破壞,通常是交由開發單位管理,因而就出現前述地方政府變相出租牟利情形。另外,海岸土地相當大的比例是港埠用地,雖然也是國有財產,但如何使用、怎麼建堤、碼頭,完全由交通單位決定,對港埠以外的影響,往往是等出了問題再說。
政治人物常把「海洋國家」掛在嘴上,但台灣島優良的生態面貌,卻在人為無端的破壞下日益侵蝕走樣,有必要儘速遏阻,因為這關係台灣的永續。別忘了,我們只有一個寶島。
(系列全文完)
2003-05-28╱聯合報╱第12版╱專題╱記者卓亞雄、李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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