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堅持禁止集魚燈捕魚 (中國時報)
高屏兩縣為了禁止焚寄網集魚燈捕魚海域限制纏鬥不休,屏東縣政府堅持在永續漁業的新觀念下,不應在有投放魚礁再准於在礁區內大小通吃的漁撈存在之做法,堅定立場不願妥協。
對於高雄縣一再質疑屏東縣未有定沿岸海域範圍,並屢向農委會投訴,屏東縣政府在爭議中再重新公告,明定沿岸十二海里禁止以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捕魚,不理會高雄縣的抗議。
同為民進黨執政的高屏兩縣,自從八十六年屏東縣政府公告距沿岸十二浬禁止集魚燈捕魚後,就為此爭議不休,在高高屏三縣市首長會報協調,但兩縣仍各持立場,並不妥協,最後甚至兩縣立委都加入爭戰。
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指出,基於永續漁業的觀念,政府既為了保育而在沿岸十浬投放魚礁來聚魚,如果卻又自相矛盾的同意在六浬讓嚴重傷害漁源影響魚兒成長的集魚燈漁船作業,如何談保育;何況在陳總統主持南方海洋園區開幕式時,也盛讚中山大學海洋學院陳陽益教授永續經營漁業的保護漁源做法。
農業局長黃振龍指出,根據水試所研究分析,已證實集魚燈漁船作業之後一週內,魚礁區內大小魚難以聚集,屏東縣的堅持並無不妥。
對於海巡署依照屏東縣公告內容取締移送法辦,高雄縣強烈反彈,但漁業署認定執行取締並無不當,讓高雄縣政府相當不服,強調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間所公告內容並未按程序送農委會審核,所以屏東縣以外的漁船沒有遵守的義務,而且沿岸範圍漁業法並未明定,其界線如何還在內政部研議中,所以要求暫緩取締。
面對高雄縣一再質疑,不服取締,屏東縣政府乾脆重新辦理公告,明白訂出限制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漁具漁法,禁止在沿岸十二海里作業,而且違者採刑法處分,漁業署雖以函文請屏東縣自行修正勿引用漁業法四十四條三款而改用第四款,但屏東縣仍以第三款才是規定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並無不當,堅定立場不變。
2003-06-13╱中國時報╱第C1版╱高屏焦點╱汪美芳╱屏東報導
對於高雄縣一再質疑屏東縣未有定沿岸海域範圍,並屢向農委會投訴,屏東縣政府在爭議中再重新公告,明定沿岸十二海里禁止以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捕魚,不理會高雄縣的抗議。
同為民進黨執政的高屏兩縣,自從八十六年屏東縣政府公告距沿岸十二浬禁止集魚燈捕魚後,就為此爭議不休,在高高屏三縣市首長會報協調,但兩縣仍各持立場,並不妥協,最後甚至兩縣立委都加入爭戰。
屏東縣政府農業局指出,基於永續漁業的觀念,政府既為了保育而在沿岸十浬投放魚礁來聚魚,如果卻又自相矛盾的同意在六浬讓嚴重傷害漁源影響魚兒成長的集魚燈漁船作業,如何談保育;何況在陳總統主持南方海洋園區開幕式時,也盛讚中山大學海洋學院陳陽益教授永續經營漁業的保護漁源做法。
農業局長黃振龍指出,根據水試所研究分析,已證實集魚燈漁船作業之後一週內,魚礁區內大小魚難以聚集,屏東縣的堅持並無不妥。
對於海巡署依照屏東縣公告內容取締移送法辦,高雄縣強烈反彈,但漁業署認定執行取締並無不當,讓高雄縣政府相當不服,強調屏東縣政府在八十六年間所公告內容並未按程序送農委會審核,所以屏東縣以外的漁船沒有遵守的義務,而且沿岸範圍漁業法並未明定,其界線如何還在內政部研議中,所以要求暫緩取締。
面對高雄縣一再質疑,不服取締,屏東縣政府乾脆重新辦理公告,明白訂出限制集魚燈之焚寄網及扒網漁具漁法,禁止在沿岸十二海里作業,而且違者採刑法處分,漁業署雖以函文請屏東縣自行修正勿引用漁業法四十四條三款而改用第四款,但屏東縣仍以第三款才是規定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並無不當,堅定立場不變。
2003-06-13╱中國時報╱第C1版╱高屏焦點╱汪美芳╱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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