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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何處遊? (中時晚報)

作者:作者為中山大學教授

身為一個人民多有海洋移民背景、且四面環海的國家,台灣卻欠缺內涵豐富的海洋觀光遊憩活動,及成熟的海洋觀光遊憩產業,毋寧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然,在推動海洋觀光遊憩活動及產業發展之際,吾人卻發現,現有法規之內涵不僅未能發揮提振之功能,反而構成法律限制因素。

譬如,現行船舶法第五條明文限制外國籍船舶(包括遊艇、帆船在內)進入並停泊我國非國際商港以外之任何其他港灣口岸,若有違反,同法第七十六條更給予三年有期徒刑、十萬元罰金、沒收船舶之嚴刑峻罰。又譬如,在現行漁港法規範下,中央漁政機關認為漁港係由其主管並由其預算投資興建維護,漁港若供漁業目的以外之使用,則本位地稱之為「漁港功能多元化」;第三、四類漁港之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然在實務上,地方縣市政府又多將漁港委由各地方漁會充任漁港管理機關,漁會則將漁港視為其財產、禁臠,對私人性質之遊艇的停靠充滿敵意,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除應先經當地漁港管理機關(即地方漁會)之許可外,並需繳交費用。凡此種種,均造成外國遊艇、帆船視台灣港口為畏途,我國國民自己欲擁有遊艇亦苦無立足之地。

為改善法律層面上所出現不利海洋觀光遊憩發展的種種障礙,政府必須徹底檢討修正漁業法、漁港法、船舶法、航業法等法,以突破現有法律之限制,及導正少數既得利益團體或政府機關掌握國家公共建設並視為一己財產不正確的心態。如此,海洋國家方有海洋的實質可言。

2003-07-25╱中時晚報╱第02版╱焦點話題╱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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