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倫理 問題多多(經濟日報)
企業倫理是企業社會責任重要的一環,台灣必須正視企業倫理衍生的問題。
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林建山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捐助、道德、法律與經濟責任。4月21日行政院會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將企業董事的「應負責任」正式法制化,加強董事經營責任,因為經營不善導致公司破產者,董事與會計師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企業破產,相關法人董事破產債權受償額不足20%,破產人全體董事應負連帶補足之責。
企業倫理法制化確立「統理權」層次的規範,包括對企業董事、股東權益與非股東利益關係人的責任規範,無疑彰顯企業倫理的社會責任,打破「敢者多拿」的倫理毀壞效應。唯有透過市場機能、社會監督與政府規制才能實踐企業倫理。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黃俊英表示,根據卡洛(Archie Carroll)的界定,社會責任可區分為四項,即經濟、法律、倫理與慈善責任。現代社會則還要包括「資訊倫理」的社會責任,馬森(R.O.Mason)指出,這包括尊重隱私權、資訊的正確性、資訊交易與所有權的「智財權」與擷取的安全性問題。
目前台灣企業倫理問題嚴重,企管教育應重視七項相關議題,一、對社區的關懷與發展,信義房屋文教基金會日前捐助社區關懷活動,就是企業落實倫理的例子。
其他六項依序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員工權益的保障、公平競爭的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隱私權的保護。這些議題凸顯台灣企業倫理的欠缺,亟待改善。
林建山強調,除了落實於「統理權」,也要落實在「治理權」的層次,例如行銷倫理、採購倫理、財務倫理、會計倫理、產製維修倫理與資訊倫理等。企業統理權(企業的分餅機能)與治理權(企業造餅機能)的規範,同等重要。
雖然,統理與治理權的企業倫理,必須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但是,林建山表示,最低限度的「他律」也是必要的。只有具體可行的他律才能形成可以共通化的社會規範。
2004-05-25╱經濟日報╱第40版╱副刊企管╱吳婉芳
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林建山指出,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捐助、道德、法律與經濟責任。4月21日行政院會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將企業董事的「應負責任」正式法制化,加強董事經營責任,因為經營不善導致公司破產者,董事與會計師都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企業破產,相關法人董事破產債權受償額不足20%,破產人全體董事應負連帶補足之責。
企業倫理法制化確立「統理權」層次的規範,包括對企業董事、股東權益與非股東利益關係人的責任規範,無疑彰顯企業倫理的社會責任,打破「敢者多拿」的倫理毀壞效應。唯有透過市場機能、社會監督與政府規制才能實踐企業倫理。
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黃俊英表示,根據卡洛(Archie Carroll)的界定,社會責任可區分為四項,即經濟、法律、倫理與慈善責任。現代社會則還要包括「資訊倫理」的社會責任,馬森(R.O.Mason)指出,這包括尊重隱私權、資訊的正確性、資訊交易與所有權的「智財權」與擷取的安全性問題。
目前台灣企業倫理問題嚴重,企管教育應重視七項相關議題,一、對社區的關懷與發展,信義房屋文教基金會日前捐助社區關懷活動,就是企業落實倫理的例子。
其他六項依序為: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員工權益的保障、公平競爭的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尊重、隱私權的保護。這些議題凸顯台灣企業倫理的欠缺,亟待改善。
林建山強調,除了落實於「統理權」,也要落實在「治理權」的層次,例如行銷倫理、採購倫理、財務倫理、會計倫理、產製維修倫理與資訊倫理等。企業統理權(企業的分餅機能)與治理權(企業造餅機能)的規範,同等重要。
雖然,統理與治理權的企業倫理,必須建立在自律的基礎上,但是,林建山表示,最低限度的「他律」也是必要的。只有具體可行的他律才能形成可以共通化的社會規範。
2004-05-25╱經濟日報╱第40版╱副刊企管╱吳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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