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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 賄款與政治獻金(台灣時報)

作者:中山大學退休教授陳茂雄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遭到週刊爆料,疑似收賄六三○○萬以及繼續索賄八三○○萬,特偵組先拘提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到案後,繼續於七月一日上午再前往林益世高雄老家搜索,據媒體報導,當時林益世本人並不在家,而在家的林益世父親、高雄紅派大老林仙保則是配合特偵組的搜索行動。

林益世與陳啟祥之間的糾葛鬧得沸沸揚揚,讓人感到不解的是特偵組雖然事後也搜索林益世的老家,可是當初急著約談的是爆料者,不是林益世,被境管的也是陳啟祥,不是被爆料者。該案與宇昌案正好相反,宇昌案爆料者劉憶如完全沒事,被爆料者卻成為檢察單位偵察的對象,讓一般民眾信心大減,認為檢察單位辦案存有雙重標準。

依照往例,藍綠雙方若有一方出問題,另一方必定加以追擊,而被追擊的一方必定以「無罪推定」來回應,並認定遭受司法迫害。林益世案當然出現同樣的戲碼,當綠營對該案追擊時,林益世也表示「身陷政治謀殺工程」,只是沒有表示到底是誰發動了「謀殺工程」。

台灣的選舉所花費的金錢相當多,政治人物就算完全不吃不喝,其收入都不足以支付選舉經費,所以相當依賴政治獻金,當政治人物被舉發收受廠商的金錢時,第一個反應當然會說它是政治獻金,可是林益世則對收到金錢一事否認到底,有可能他真的沒有收到那一筆錢,但也可能是他真正收賄,與政治獻金完全沾不到邊,所以不可能以「政治獻金」來脫身,到底什麼條件才算是政治獻金也是大家想知道的。

政治人物收受金錢時,若沒有權力幫助對方,更沒有幫助對方的事實,當然就是政治獻金。若是雙方有對價關係,就是賄款,這一點對林益世來說,若是收受了陳啟祥的金錢,當然不是政治獻金,一則陳啟祥已取得中鋼爐渣鐵料的承包權,一則林益世以立委身份有能力左右承包案。立委雖然沒有行政權,可是掌握預算審核權,有能力逼行政體系就範。林益世的立委選舉失利之後,高升行政院秘書長一職,權力的揮灑更為直接,當然更有索賄的空間。

有對價關係就不是政治獻金,如此好像對執政黨不利,因為商人提供金錢當然希望有所回饋,執政黨掌握行政權,收受了政治獻金若是剔除捐獻者所能獲得的利益,當然不可能有廠商願意捐獻。事實上對於中國國民黨而言,並沒有這方面的困擾,企業界捐錢給該黨官員時,大部分將錢先送進黨部,再由黨部轉到官員手上,如此就變成政治獻金。不過這一點對立委並不適用,因為企業界捐給立委的錢都直接交給本人,沒有送進黨部,林益世若是收受陳啟祥的賄款,並沒有透過黨部轉交,當然不是政治獻金。

綠營的人會感覺司法辦綠不辦藍,一樣有對價關係,發生在藍營被定位為「政治獻金」,若出現在綠營就變成「賄款」。事實未必如此,因為中國國民黨的黨部扮演合法的洗錢機構,賄款進入黨部,再由黨部轉到政治人物手上就變成政治獻金。例如富邦銀行以小銀行併吞屬金雞母的台北銀行,蔡家也奉獻一筆不算小的金錢,它有對價關係,應該算是賄款,只是蔡家是將金錢送入中國國民黨黨部,再由黨部轉給政治人物,賄款就變成政治獻金。

殺頭生意有人做,虧本生意無人做,商人講究自己的利益,執政黨與企業家之間當然要有對價關係,企業家才願意捐款,只是藍營會以黨部扮演合法的洗錢機構,將賄款洗成政治獻金,綠營則直接將賄款丟入自己的口袋,當然不能變成政治獻金。

綠營也有人比較有智慧,知道如何處理政治獻金的問題,例如當年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玉皇宮捐給他一百萬元時,就是將錢送進民進黨,經黨部抽了五%後再轉給謝長廷,如此就百分之百合法,只是這一筆錢已經透明化,只能用於選舉,不能放入自己的口袋,更不能用來綁樁。

2012-07-02╱台灣時報╱第3版╱焦點╱陳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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