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載漫漫長路 立法遙遙無期 (民生報)
90年1月4日,希臘貨輪「阿瑪斯號」在墾丁國家公園龍坑保護區外海擱淺,溢出大量油料,造成生態環境的重大汙染。這起事件,凸顯台灣的海岸保護的問題,海岸管理要有根本大法,但海岸法草案卻在立法院一拖10年,迄今未通過。
台灣四面環海,海岸線總長約1250公里,卻始終缺乏有效管理。台大地理系教授張長義認為,整合性海岸地帶管理是世界趨勢,先進國家從事海洋資源發展都朝此方向,日本、加拿大、美國、義大利等國家法岸法的制定,早在1970年代便拍板定案,相較之下,台灣的動作實在太慢了。
「海岸與海洋是不可分割的動態系統,所有的現象環環相扣,可惜的是,台灣現在沒人談海岸,只談海洋,這是最大的問題。」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系副教授邱文彥則點出政府現今海洋政策的迷思。
立法院參照聯合國1982年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國際海洋法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在86年12月30日、87年1月2日分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領海及鄰接區法」兩項大法,明定台灣領海由海岸基線起到外側12浬 (22.2公里)視同領土,基線外側200浬(370公里)範圍為經濟海域,但配套的海岸法沒有跟上腳步。
對外,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台灣既無法以國對國方式與水域接壤國進行談判,也未見相關單位設法從技術面交出成績,如以簽訂漁業協定方式突破瓶頸,坐視漁民在海上飽受欺凌,漁業涉外糾紛層出不窮,這兩項經濟海域大法所能發揮的功效在那裡呢?
政策與管理皆失當
海岸沈?百年難治
對內,則因為政策與管理失當,多年來,無論在經濟推動、產業升級或重大公共工程,沿海土地永遠是最廉價、也最易取得,於是工業區、發電廠,甚至垃圾場,全都集中於此,加上河川汙染控制無方,造成近海漁業資源日益匱乏,海岸及海洋的生態都遭受嚴重衝擊,使得海岸面臨地層下陷、國土流失、汙染四溢、開發不當等威脅,領域內自然資源日益枯竭,海岸沈?百年難治。
涉外部分暫且不談,要做好內部管理,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王安強強調,在立法院等候審議的海岸法草案,其主要精神在規範海岸為保護區、防護區及開發區,如獲審議通過,對於台灣海岸的管理將有莫大的幫助。
其實,海岸法草案早在79年就有了「第一版本」。張長義說,當時內政部請了5位專家參與,除他之外,還有成功大學郭金棟、海洋大學黃榮鏗、中山大學的胡念祖、經建會馬益財,一起草擬了第一版本,但換了潘禮門當營建署長,惜理念不同而被擱置下來。
站在學者專家的立場,他們的堅持是有田野調查的根據。張長義說,72年至76年間曾做過海岸環境調查,畫出12個沿海保護區,全都有豐富的海岸資源,依潘禮門開發優先的想法,很多沿海保護區基於開發的理由都無法存在。
張長義表示,目前除了墾丁沿海保護區、東北角和東海岸國定風景特定區,有國家級單位管理而受到重視之外,其他9個沿海保護區除非有自然保護區,或有法規限制開發,縣市政府可以依法管理外,仍難保護,像是工業、港口、採礦都可以自由開發,例如桃園有很多特定接受天然氣的港口、火力發電廠都在海岸地區,這些規畫應以海岸法為最高指導原則,但是海岸法草案沒通過,就沒有整體的海岸國土發展計畫。
深入探討海岸法「難產」的原因,立法委員賴勁麟分析,過去10年來,內政部曾研擬多種版本的海岸法草案,但因權責單位不清,行政院的意見整合未統一,加上朝野、社會大眾對於海洋汙染不夠重視,都是海岸法草案未能通過的主因。
農委會副主委李健全認為,海岸法牽涉許多複雜的因素,如保育區、國土規畫、經濟海域的問題,各單位有不同見解,連縣市政府都有意見,牽涉層面相當廣,以七股潟湖開發為例,光是前後兩任縣長的態度就有不同考量,顯見確有難度。
對於拖延多時的海岸法草案,學界多認為行政院版本仍側重「開發」,有關海岸的保護似欠積極。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胡念祖教授說,海岸法存在的目的並非建立法源去開發海岸,而是平衡多種使用的衝突,現今的海岸法草案精神卻非如此。
他強調,海岸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有偏差,其價值應該是保障海洋特殊的生態系,必須是上位階的法律,指導下位階其他功能性的立法,目前定位在特別法,而非基本法,海岸管理不同於傳統的地政,所有涉及海岸事務如商港法、漁業法、親水權等功能性法律,都應該由海岸基本法管理。
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長期關注環保議題的賴勁麟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也整合民間環保團體意見,提出另一套「海岸法」草案,並將海岸畫分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
賴勁麟主張,為避免海岸過度開發,應科予相對負擔,例如以開發經費10%做為海岸管理費用,罰鍰方面大幅提高。他認為,除了海岸法應早日催生之外,海洋事務部更應及早設立。
的確,除了海岸法草案遲未通過,海洋主管機關的分歧也是一大缺失。邱文彥舉例說,台北縣八里海濱發生非法填海案,牽涉環境保護、營建廢土、保安林地、海堤破壞、國有土地和漁業捕撈等多方權益,但從中央到地方開會多次,卻難以確定主管機關。
海岸保育專責專法
實施分級分區管理
至於台灣的海洋政策未來要怎麼走、怎麼做?
邱文彥說,全世界海岸都以保育為主,專責專法是國際趨勢,清楚的目標就是保育,台灣目前只想到如何整併機構,沒有考慮主軸、任務在那裡。他期望,海岸法草案儘快通過、海洋事務部儘快成立,並仿效外國分級分區管理,像加拿大就分為5大區整合相關資源,以充足的經費、人力,做好海洋的資源規畫及管理。
2003-08-08╱民生報╱第51版╱專題報導╱林睿俐、林上玉、樊天璣、
台灣四面環海,海岸線總長約1250公里,卻始終缺乏有效管理。台大地理系教授張長義認為,整合性海岸地帶管理是世界趨勢,先進國家從事海洋資源發展都朝此方向,日本、加拿大、美國、義大利等國家法岸法的制定,早在1970年代便拍板定案,相較之下,台灣的動作實在太慢了。
「海岸與海洋是不可分割的動態系統,所有的現象環環相扣,可惜的是,台灣現在沒人談海岸,只談海洋,這是最大的問題。」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及工程系副教授邱文彥則點出政府現今海洋政策的迷思。
立法院參照聯合國1982年通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國際海洋法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在86年12月30日、87年1月2日分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領海及鄰接區法」兩項大法,明定台灣領海由海岸基線起到外側12浬 (22.2公里)視同領土,基線外側200浬(370公里)範圍為經濟海域,但配套的海岸法沒有跟上腳步。
對外,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台灣既無法以國對國方式與水域接壤國進行談判,也未見相關單位設法從技術面交出成績,如以簽訂漁業協定方式突破瓶頸,坐視漁民在海上飽受欺凌,漁業涉外糾紛層出不窮,這兩項經濟海域大法所能發揮的功效在那裡呢?
政策與管理皆失當
海岸沈?百年難治
對內,則因為政策與管理失當,多年來,無論在經濟推動、產業升級或重大公共工程,沿海土地永遠是最廉價、也最易取得,於是工業區、發電廠,甚至垃圾場,全都集中於此,加上河川汙染控制無方,造成近海漁業資源日益匱乏,海岸及海洋的生態都遭受嚴重衝擊,使得海岸面臨地層下陷、國土流失、汙染四溢、開發不當等威脅,領域內自然資源日益枯竭,海岸沈?百年難治。
涉外部分暫且不談,要做好內部管理,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王安強強調,在立法院等候審議的海岸法草案,其主要精神在規範海岸為保護區、防護區及開發區,如獲審議通過,對於台灣海岸的管理將有莫大的幫助。
其實,海岸法草案早在79年就有了「第一版本」。張長義說,當時內政部請了5位專家參與,除他之外,還有成功大學郭金棟、海洋大學黃榮鏗、中山大學的胡念祖、經建會馬益財,一起草擬了第一版本,但換了潘禮門當營建署長,惜理念不同而被擱置下來。
站在學者專家的立場,他們的堅持是有田野調查的根據。張長義說,72年至76年間曾做過海岸環境調查,畫出12個沿海保護區,全都有豐富的海岸資源,依潘禮門開發優先的想法,很多沿海保護區基於開發的理由都無法存在。
張長義表示,目前除了墾丁沿海保護區、東北角和東海岸國定風景特定區,有國家級單位管理而受到重視之外,其他9個沿海保護區除非有自然保護區,或有法規限制開發,縣市政府可以依法管理外,仍難保護,像是工業、港口、採礦都可以自由開發,例如桃園有很多特定接受天然氣的港口、火力發電廠都在海岸地區,這些規畫應以海岸法為最高指導原則,但是海岸法草案沒通過,就沒有整體的海岸國土發展計畫。
深入探討海岸法「難產」的原因,立法委員賴勁麟分析,過去10年來,內政部曾研擬多種版本的海岸法草案,但因權責單位不清,行政院的意見整合未統一,加上朝野、社會大眾對於海洋汙染不夠重視,都是海岸法草案未能通過的主因。
農委會副主委李健全認為,海岸法牽涉許多複雜的因素,如保育區、國土規畫、經濟海域的問題,各單位有不同見解,連縣市政府都有意見,牽涉層面相當廣,以七股潟湖開發為例,光是前後兩任縣長的態度就有不同考量,顯見確有難度。
對於拖延多時的海岸法草案,學界多認為行政院版本仍側重「開發」,有關海岸的保護似欠積極。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胡念祖教授說,海岸法存在的目的並非建立法源去開發海岸,而是平衡多種使用的衝突,現今的海岸法草案精神卻非如此。
他強調,海岸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有偏差,其價值應該是保障海洋特殊的生態系,必須是上位階的法律,指導下位階其他功能性的立法,目前定位在特別法,而非基本法,海岸管理不同於傳統的地政,所有涉及海岸事務如商港法、漁業法、親水權等功能性法律,都應該由海岸基本法管理。
除了行政院版之外,長期關注環保議題的賴勁麟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中,也整合民間環保團體意見,提出另一套「海岸法」草案,並將海岸畫分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
賴勁麟主張,為避免海岸過度開發,應科予相對負擔,例如以開發經費10%做為海岸管理費用,罰鍰方面大幅提高。他認為,除了海岸法應早日催生之外,海洋事務部更應及早設立。
的確,除了海岸法草案遲未通過,海洋主管機關的分歧也是一大缺失。邱文彥舉例說,台北縣八里海濱發生非法填海案,牽涉環境保護、營建廢土、保安林地、海堤破壞、國有土地和漁業捕撈等多方權益,但從中央到地方開會多次,卻難以確定主管機關。
海岸保育專責專法
實施分級分區管理
至於台灣的海洋政策未來要怎麼走、怎麼做?
邱文彥說,全世界海岸都以保育為主,專責專法是國際趨勢,清楚的目標就是保育,台灣目前只想到如何整併機構,沒有考慮主軸、任務在那裡。他期望,海岸法草案儘快通過、海洋事務部儘快成立,並仿效外國分級分區管理,像加拿大就分為5大區整合相關資源,以充足的經費、人力,做好海洋的資源規畫及管理。
2003-08-08╱民生報╱第51版╱專題報導╱林睿俐、林上玉、樊天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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