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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日漁業談判 我國的目標與底線(中國時報)

作者: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社會科學院教授

據聞台日漁業會談預備會議將於三十日在東京舉行。然,日本《朝日新聞》曾報導此一會談將遭遇困難,因台灣方面要求在協議文書載明「釣魚台主權尚有爭議」等文字,與日本立場相違背。但若台日漁業會談僅聚焦於作業水域劃定及資源養護管理等議題,台灣方面又恐因只爭漁權而失去釣魚台列嶼主權與相隨之海洋權益。

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官員曾向筆者證實,日本與台灣間過去的漁業會談多係台灣方面迫於國內壓力而向日本要求召開,日本則是被動且不情願下回應。因為,日方清楚知道,當釣魚台列嶼及其周邊海域在日本有效控制下,與台灣的談判若有任何台灣可接受之具體結果,必然是日方做出某些讓步所致。

此時,日本主動願意再談,原因恐有兩個:一是我國漁民與海巡署大規模、大動作與日本海上保安廳衝突,且馬總統明言「領土主權寸步不讓」;二是美國在日本背後的提點,要日本「見好就收」,免得因事態持續惡化,反使美國陷入挺日或不挺日的兩難,且美國亦懼兩岸聯手保釣而喪失更多在東亞的主控能力。

我國家領導人及國安高層應由此一事件學到一個經驗與教訓,那就是,在國家領土主權議題上,侈言「和平創造者」、「維護區域安定」,而徒令自己被邊緣化、喪失發言權,不如挺身而起,創造爭議,反而可以打開一個對己有利的局面。若我國保釣的目標在於確保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爭端」能夠持續,外交術語謂之「KEEP THE ISSUEALIVE」,則在台日漁業會談中,我國的談判目標即不應僅在使我漁民作業不受干擾乙節,而應由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角度予以確定。

首先,雙方應在會談紀錄或協議中明述:「雙方均認知到,釣魚台列嶼主權因雙方各自均主張陸地領土主權,故有爭議存在」,以確認此一主權爭議的繼續存在,用以打破日本「有效控制」下所作的領土主權主張。

其次,我方應取得釣魚台列嶼我國劃設領海基線(即正常基線)量起十二浬領海內的捕魚權。因為領海內的捕魚權僅對一己國民存在,外國人在本國領海內不可從事任何捕魚活動,否則即會因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I)款之規定,而被視為非無害通過,「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而受到沿海國的執法或法律制裁。換言之,若我國漁民仍然不能取得釣魚台列嶼十二浬領海內之捕魚權,則形同承認釣魚台列嶼屬日本領土之國際法效果。

第三,我國應取得在釣魚台列嶼十二浬內的海域執法權利,由我國海巡署自行對我國漁民活動進行海域執法。因為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一一條緊追權的規範下,一國之執法公船(或飛機)僅能緊追涉嫌違法之船舶至他國領海外界線,即應立即終止。若我國公船僅能在釣魚台列嶼十二浬範圍外執法,不啻承認日本對釣魚台列嶼的領土主權。

上述三項談判目標,均在實現馬總統的政策主張,並顧及未能取得時所產生的國際法後果(IMPLICATIONS)。

再者,若在此一階段的談判中,台日雙方僅聚焦於漁業作業水域之劃定與漁業資源之養護與管理,則此二議題應定位於有利雙方之「技術性」議題。換言之,如何在台日雙方基於釣魚台列嶼及既有陸地領土而有之重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中,建構共同之漁業作業秩序與養護管理措施,應屬雙方平等互惠且合意的一種安排,不應成為台灣向日本所轄海域之「入漁協定」,亦不可構成台灣直接或間接承認日本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及周邊海域管轄權之主張,此為台灣在此談判中的底線。

國際談判雖有「給與取」的考慮,但當談判目標與底線的掌握涉及國家領土主權與海域權益時,高層決策與談判者就必須頭腦清楚,有膽識、有技巧地應對,切不可造成「外損國權、內傷民心」的後果。

2012-11-30╱中國時報╱第A24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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