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課外輔導管理一瞥】日本:課外輔導機構注重信譽(台灣立報)
羅朝猛
日本學習塾各種基準與規範的建立,便於社會監督,便於有效約束舉辦者的辦學行為,對規範和引導學習塾依法開展培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近年來的報告顯示,日本課外輔導對日本學生國際學生評估項目(PISA)成績的提高起到積極作用,特別是當日本學生參加課外輔導的投入從每月2千日元以下增加到每月9千到1萬日元時,其國際學生評估項目成績提高了25%。
讓課外輔導機構與學校教育共存
在日本,類似於我國的各類課外輔導機構被稱為「學習塾」。學習塾最早可追溯至日本江戶時代。從政府與學習塾的關係演進看,學習塾走過了一段從政府視而不見、放任自流、規範監管到與公立學校教育互補共生的歷程。1984年,中曾根康弘內閣時的臨時教育審議會主張認可學習塾的存在,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期,曾經出現過一種讓學習塾自生自滅的言論。1999年,文部大臣的諮詢機關生涯學習審議會又提出讓學習塾與學校教育共存的方針。目前,日本課外輔導市場效益達88億美元。
日本東京一間中學的學生正在使用英文學習工具,圖攝於2008年6月26日。
當下,日本學習塾呈現學生低齡化、學習費用上漲、市場擴大化傾向,究其原因,其一是傳統與文化使然。日本社會素來偏重學歷,具有名校情結,學生迫於升學壓力要上學習塾進行補習;其二是公立學校教育的「崩潰」與疲軟。由於一度實施「寬鬆教育」,導致日本在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開展的國際學生評估項目測試中成績呈下滑趨勢,遭社會詬病,引來學生家長對公立學校的不滿,認為公立教育不能滿足學生的需求,家長只好花不菲的費用將子女送至學習塾進行「回爐」;其三是市場成為促進學習塾發展的最大推手。越來越多的日本人認可教育本身是私人化的事情。隨著教育自由化傾向的擴大,為促進教育多樣化,日本政府允許民間企業進入具有公共屬性的教育領域與公立教育共發展。
以法律制度保障政府監管到位
為保障學習塾有序健康發展,日本制定有完備的有關學習塾舉辦准入及監管的法律制度,實行依法管理與監督。日本2006年頒佈的《教育基本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個人可以利用所有的機會在所有的場所學習」。此條款應是學習塾賴以存續與發展的法律依據,因為這裡所言明的「所有的場所」理應包含了學習塾這樣的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學習塾被明確劃為獨立的服務型產業,歸經濟產業省管轄,經濟產業省通過制定與頒佈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習塾進行監督和管理。
由於學習塾屬於營利性企業,因此它要受到有關經濟法規的制約。適用於學習塾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法人稅法》、《特定商交易法》、《消費者契約法》、《個人情報保護法》、《不正當贈品及不正當表示防止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主要涵蓋學習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應盡的義務、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與正當權益等。
自覺服從行業道德倫理的約束
日本監管學習塾除上述法律法規外,還借助於行業性組織——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進行行業內部的規範和自律。該協會是受經濟產業省委託的法人組織,專門負責全國學習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業准入基準與認證,評審學習塾的經營活動,對學習塾師資進行培訓和能力認證等。
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制定有《學習塾業認證制度?認證基準》,其主要內容包括認證制度的目的、認證制度的範圍、認證基準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學習塾業認證制度?認證基準》要求學習塾舉辦者要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將自身資質、財務狀況、教學內容等向消費者公開。該制度特別強調舉辦者辦學行為的自律。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既是認證機關也是審查機關,對學習塾每兩年進行一次認證制度。審查採用檔案資料與實地審查兩種形式,對不達標者亮黃牌並敦促其自行整改。
為幫助學習塾努力成為一個讓消費者放心、值得信賴、口碑好的培訓機構,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還制定有《學習塾事業活動正當化的自主基準》、《學習塾的倫理及行動基準》等。這些基準的規定主要強化舉辦者的社會責任,要求其遵守行業道德倫理,嚴禁發佈誇大或虛假廣告勸誘或矇騙消費者報讀學習塾等。
日本學習塾各種基準與規範的建立,便於社會監督,便於有效約束舉辦者的辦學行為,對規範和引導學習塾依法開展培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此外,日本政府積極推動和促進信用體系建設,使日本成為世界上公認的信用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國民信用意識十分強烈,絕大多數學習塾不會輕易讓自身信譽蒙受「污點」。這一切,都為日本學習塾市場的培育與健康運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附屬中學)
中國教育報11月29日10版
註:原題「日本課外輔導機構注重信譽」,中國大陸所稱「校外培訓」即「課外輔導」,類似台灣所稱「補習」,為便台灣讀者理解又不離原意,文中提及「校外培訓」已全部改為「課外輔導」。
2012-12-17╱台灣立報╱第09版╱國際╱中國教育報
日本學習塾各種基準與規範的建立,便於社會監督,便於有效約束舉辦者的辦學行為,對規範和引導學習塾依法開展培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據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近年來的報告顯示,日本課外輔導對日本學生國際學生評估項目(PISA)成績的提高起到積極作用,特別是當日本學生參加課外輔導的投入從每月2千日元以下增加到每月9千到1萬日元時,其國際學生評估項目成績提高了25%。
讓課外輔導機構與學校教育共存
在日本,類似於我國的各類課外輔導機構被稱為「學習塾」。學習塾最早可追溯至日本江戶時代。從政府與學習塾的關係演進看,學習塾走過了一段從政府視而不見、放任自流、規範監管到與公立學校教育互補共生的歷程。1984年,中曾根康弘內閣時的臨時教育審議會主張認可學習塾的存在,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期,曾經出現過一種讓學習塾自生自滅的言論。1999年,文部大臣的諮詢機關生涯學習審議會又提出讓學習塾與學校教育共存的方針。目前,日本課外輔導市場效益達88億美元。
日本東京一間中學的學生正在使用英文學習工具,圖攝於2008年6月26日。
當下,日本學習塾呈現學生低齡化、學習費用上漲、市場擴大化傾向,究其原因,其一是傳統與文化使然。日本社會素來偏重學歷,具有名校情結,學生迫於升學壓力要上學習塾進行補習;其二是公立學校教育的「崩潰」與疲軟。由於一度實施「寬鬆教育」,導致日本在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開展的國際學生評估項目測試中成績呈下滑趨勢,遭社會詬病,引來學生家長對公立學校的不滿,認為公立教育不能滿足學生的需求,家長只好花不菲的費用將子女送至學習塾進行「回爐」;其三是市場成為促進學習塾發展的最大推手。越來越多的日本人認可教育本身是私人化的事情。隨著教育自由化傾向的擴大,為促進教育多樣化,日本政府允許民間企業進入具有公共屬性的教育領域與公立教育共發展。
以法律制度保障政府監管到位
為保障學習塾有序健康發展,日本制定有完備的有關學習塾舉辦准入及監管的法律制度,實行依法管理與監督。日本2006年頒佈的《教育基本法》第三條規定,「任何個人可以利用所有的機會在所有的場所學習」。此條款應是學習塾賴以存續與發展的法律依據,因為這裡所言明的「所有的場所」理應包含了學習塾這樣的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學習塾被明確劃為獨立的服務型產業,歸經濟產業省管轄,經濟產業省通過制定與頒佈相關法律法規,對學習塾進行監督和管理。
由於學習塾屬於營利性企業,因此它要受到有關經濟法規的制約。適用於學習塾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公司法》、《法人稅法》、《特定商交易法》、《消費者契約法》、《個人情報保護法》、《不正當贈品及不正當表示防止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主要涵蓋學習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應盡的義務、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與正當權益等。
自覺服從行業道德倫理的約束
日本監管學習塾除上述法律法規外,還借助於行業性組織——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進行行業內部的規範和自律。該協會是受經濟產業省委託的法人組織,專門負責全國學習塾的管理,包括制定行業准入基準與認證,評審學習塾的經營活動,對學習塾師資進行培訓和能力認證等。
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制定有《學習塾業認證制度?認證基準》,其主要內容包括認證制度的目的、認證制度的範圍、認證基準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學習塾業認證制度?認證基準》要求學習塾舉辦者要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將自身資質、財務狀況、教學內容等向消費者公開。該制度特別強調舉辦者辦學行為的自律。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既是認證機關也是審查機關,對學習塾每兩年進行一次認證制度。審查採用檔案資料與實地審查兩種形式,對不達標者亮黃牌並敦促其自行整改。
為幫助學習塾努力成為一個讓消費者放心、值得信賴、口碑好的培訓機構,社團法人全國學習塾協會還制定有《學習塾事業活動正當化的自主基準》、《學習塾的倫理及行動基準》等。這些基準的規定主要強化舉辦者的社會責任,要求其遵守行業道德倫理,嚴禁發佈誇大或虛假廣告勸誘或矇騙消費者報讀學習塾等。
日本學習塾各種基準與規範的建立,便於社會監督,便於有效約束舉辦者的辦學行為,對規範和引導學習塾依法開展培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此外,日本政府積極推動和促進信用體系建設,使日本成為世界上公認的信用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國民信用意識十分強烈,絕大多數學習塾不會輕易讓自身信譽蒙受「污點」。這一切,都為日本學習塾市場的培育與健康運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附屬中學)
中國教育報11月29日10版
註:原題「日本課外輔導機構注重信譽」,中國大陸所稱「校外培訓」即「課外輔導」,類似台灣所稱「補習」,為便台灣讀者理解又不離原意,文中提及「校外培訓」已全部改為「課外輔導」。
2012-12-17╱台灣立報╱第09版╱國際╱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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