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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 平議教授研究經費結報可能涉貪問題(台灣時報)

作者: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張淳理

當兩種對立的行為,卻是源自相互成立的心理動機,面臨此一衝突爆發的現況,我們應該如何自我檢視內心的光明傾向與幽暗意識?何況,每個人都具有這兩種對立而相成的內心情境。

大學教授以假收據浮報公款,可能涉及貪污行為或偽造文書罪,檢調人員根據證據起訴涉貪學者,旨在維護法律秩序與實現公平正義。前者行為屬貪求私利,後者係維護公眾秩序。私貪與公序,表面上相互對立衝突,實質上卻是相反相成,如果沒有貪婪而不知滿足,怎會彰顯理性秩序的價值,如果沒有追求秩序而維護法律,怎會惕勵人性貪婪的弱點。因此,歸根究柢,如何誠實面對自我與法律規範,不啻是最好的策略。

教授高居知識殿堂之光環,本應創新知識且謀福人類,未料畢竟是凡人,終究有人性的陰暗面,不能以天下為己任,少數違法涉貪以謀求私利,實在令人扼腕痛心!

科技知識的創造發明,實為提升國家發展的關鍵因素,中研院、教育部與國科會等機構,無不投入龐大的政府預算,企望創新科技以提昇國力;同時,學者們兢兢業業全心全意投入研究,企圖能以學術報國,在專業知識的顛峰,相互瞭解分享者極為稀少,研究歷程尤其不能稍有疏忽閃失,於是孤獨與辛勞的研究天地之中,不幸者因過勞早逝已時有所聞,較為幸運的老教授們,也只領取相對微薄的薪資,卻掩飾不了充滿風霜的滿臉皺紋。

本次約有數百位教授可能涉及貪污行為,係因部分學者為使研究順利達成法定程序,遂以假收據完成請領經費與結報手續。這些可能涉貪的學者,陸續遭到調查起訴,廣泛引起各界關注,無論是學界與檢調單位,唯一的共識就是確屬不當的行徑;最大的分歧點,則在於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該等人員。

本案爭議之焦點,首先必須判明國立大學的教授申請研究補助,其身份是否具備公務員的性質?研究案究竟屬於從事公眾事務的屬性,還是專案研究的私經濟行為?亦即申請研究經費補助的教授是否具「授權公務員」的身份?如果以公務員論斷,則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貪汙罪;如果以非公務員論處,即為偽造文書或詐欺罪,甚至具有緩起訴的機會。

學界難得如此團結,一致反對教授具有「授權公務員」的身份,認為教學工作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眾事務,即使招標採購,也只是申辦研究經費的私經濟行為。相反的,抱持反對意見者,主張公立大學教師領取國家薪俸、享有公保與退休月俸等,其經費結報行為,自應視同「授權公務員」。無論如何,學者榮膺知識殿堂的桂冠,應該採取更高的道德標準,而非一昧法理論述的辯駁,必須為社會時尚樹立良好的典範。

如有結報不實的涉貪嫌疑,應否採用貪污治罪條例予以懲戒?還是應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懲處依據?如按科技法而言,即使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仍有不實核銷的偽造文書與詐欺罪。罪刑法定終究無法卸責,各方最大的共識論述,最終不免歸結於此。

我們知道絕大部分的教育工作者,孜孜不倦奉獻教學,期勉秉持良知成為社會中堅,循此學界當然必須自清,犯者即速自白並繳還款項。同時,檢警應該考量如以貪污罪起訴,對於不易培養的學者之學術生命,極可能自此斷送!同時未來申請研究案的其他學者,可能產生不良效應?而此對於國家長久的知識發展,究竟有何傷害?如以貪污罪起訴浮報經費實則圖公的學者,徒然反映出我國科技發展制度的缺陷,甚或影響國際觀瞻。

法理的訂頒實施,不應有任何個人享受相對特權,我們當然追究違法犯紀只知滿足私慾的犯罪者。人心的浮動變化,並沒有任何意念可以絕對排除,我們何其忍心苛責戮力圖公卻有行為爭議的教授們。法理與人心之間,不僅是比例原則的問題,更返照在檢調人員與教授學者的內在省思之上。

2013-01-11╱台灣時報╱第3版╱焦點╱張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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