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凌虐致死的輓歌(台灣時報)
作者: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張淳理
野生動物誤觸陷阱,遭到捕捉屠殺,我們應該譴責設置陷阱者的冷酷無情?還是責怪動物的愚蠢無知?兩歲稚童慘遭拔指、餵毒與榔頭敲鼻,我們應該責備施虐成年人的暴行殘酷?還是責怪稚童的悽慘哭聲?
虐殺稚童的惡徒,居然還在法官面前,振振有詞的辯駁,認為孩童哭鬧尋找媽媽,惹其厭煩,注射毒品,只是使其安靜,不知毒品傷害生命的嚴重性!既然施虐之後,都想保有自我生命,為何當時不知尊重他人的生存權力,還要痛下毒手?難道別人的生命都沒有價值,還是凡事只想到自己而為所欲為?
假使不知毒品的作用,強灌幼童致死,法官以其「未必故意」而無須負起死刑之罰。然而不知毒品之害,為何強灌毒品,而非他物?必因毒品可滿足歹徒施虐心態,何況先有拔指敲鼻的暴行,惡意凌虐直到慘死,幼童生前所受折磨痛苦,遠遠超過預謀殺害!因此,同理不知毒品的傷害,強灌幼童致死,法官應有「未必故意」而必須判處死刑之責。
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核心理念為人性尊嚴,我們期望在實際執行時,必須兼顧本質與程序的尊嚴,一般民眾都擁有這兩種保障,但是犯罪嫌犯應以程序保障為主,否則如何羈押審判與發監執刑。進而我們希望如何區分是否故意犯行,也應分為主觀意識之故意與使用物品之故意,一般民眾以主觀意識為判準,故須精神保護為考量。犯罪嫌犯則以使用物品為判準,故以證據成立為依據。
現代民主法治的社會,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受益、參政的基本人權,但是在奉公守法與暴力犯罪的兩端,個人行為必須負起應有責任,因果關係是自然宇宙的必然規則,昨日續因為今日之果,今日種因是明日之果。良民與罪犯,豈可等量齊觀!否則又有誰願為良民?惡徒犯罪時又何曾尊重他人?因此,二者在審判時的考量依據,本即應有不同差異。
如果拿刀殺人,只是在試刀的鋒利;如果開槍射人,只是在試槍的準度,按照此種論點,全世界沒有故意殺人的案件,既然如此,死刑當然可以廢除,如果事實並非如此,死刑究竟應該如何存廢?
假使真心懺悔,必然希望一死以贖罪,假如連贖罪的意願都不抱持,如何讓人相信已然懺悔?既然未能真心懺悔,如何免除死刑!雖然「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並不是最好的方法,可是尚未建立更好的方式之前,我們沒有理由廢止現行做法,況且人民普遍予以肯定支持。
也有主張廢死的理論,強調無期徒刑更加痛苦,具有更高的嚇阻作用,殊不知這與「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的廢死理由,二者相互衝突矛盾,難道對罪犯的生命不需要尊重人權?還是對良民的人權不包括保障生命?
或許認為有可能誤判死刑,事實上誤判死刑往往是其他原因,而非罪犯行為,亦即導因於法官的狹隘主觀或立場。凡能堅持客觀公正的詳實審判,則不易有誤判的現象。我們擔憂主張廢死的立場,是否也落入同樣的狹隘陷阱?
當代知識體系乃是因循西方國家的典範,科技文明往往取法歐美,我們應知各國文化習俗皆有不同,因而制度不可移植,只能逐漸成長,而且科學文明並不等於道德文化,因此,不能以引用不同國家的認知標準,作為野蠻與文明的判準。同時,從不同典範的判斷分析,原本就看不清原來真相,徒增爭議困擾。
我們相信人人都希望廢除死刑的地獄,因為人人都追求沒有犯罪的天堂!廢除死刑必先降低重大犯罪,千萬不可只知守著自我信念,我們想想受難者的萬般苦痛,心中如何沒有不捨?尤其冷月寒星之際,多少往事不堪回首,最大的痛苦不是傷害,最好的回憶就是遺忘!
2013-02-08╱台灣時報╱第4版╱焦點╱吳玲瑜
野生動物誤觸陷阱,遭到捕捉屠殺,我們應該譴責設置陷阱者的冷酷無情?還是責怪動物的愚蠢無知?兩歲稚童慘遭拔指、餵毒與榔頭敲鼻,我們應該責備施虐成年人的暴行殘酷?還是責怪稚童的悽慘哭聲?
虐殺稚童的惡徒,居然還在法官面前,振振有詞的辯駁,認為孩童哭鬧尋找媽媽,惹其厭煩,注射毒品,只是使其安靜,不知毒品傷害生命的嚴重性!既然施虐之後,都想保有自我生命,為何當時不知尊重他人的生存權力,還要痛下毒手?難道別人的生命都沒有價值,還是凡事只想到自己而為所欲為?
假使不知毒品的作用,強灌幼童致死,法官以其「未必故意」而無須負起死刑之罰。然而不知毒品之害,為何強灌毒品,而非他物?必因毒品可滿足歹徒施虐心態,何況先有拔指敲鼻的暴行,惡意凌虐直到慘死,幼童生前所受折磨痛苦,遠遠超過預謀殺害!因此,同理不知毒品的傷害,強灌幼童致死,法官應有「未必故意」而必須判處死刑之責。
法律對人權的保障,核心理念為人性尊嚴,我們期望在實際執行時,必須兼顧本質與程序的尊嚴,一般民眾都擁有這兩種保障,但是犯罪嫌犯應以程序保障為主,否則如何羈押審判與發監執刑。進而我們希望如何區分是否故意犯行,也應分為主觀意識之故意與使用物品之故意,一般民眾以主觀意識為判準,故須精神保護為考量。犯罪嫌犯則以使用物品為判準,故以證據成立為依據。
現代民主法治的社會,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受益、參政的基本人權,但是在奉公守法與暴力犯罪的兩端,個人行為必須負起應有責任,因果關係是自然宇宙的必然規則,昨日續因為今日之果,今日種因是明日之果。良民與罪犯,豈可等量齊觀!否則又有誰願為良民?惡徒犯罪時又何曾尊重他人?因此,二者在審判時的考量依據,本即應有不同差異。
如果拿刀殺人,只是在試刀的鋒利;如果開槍射人,只是在試槍的準度,按照此種論點,全世界沒有故意殺人的案件,既然如此,死刑當然可以廢除,如果事實並非如此,死刑究竟應該如何存廢?
假使真心懺悔,必然希望一死以贖罪,假如連贖罪的意願都不抱持,如何讓人相信已然懺悔?既然未能真心懺悔,如何免除死刑!雖然「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並不是最好的方法,可是尚未建立更好的方式之前,我們沒有理由廢止現行做法,況且人民普遍予以肯定支持。
也有主張廢死的理論,強調無期徒刑更加痛苦,具有更高的嚇阻作用,殊不知這與「尊重生命,保障人權」的廢死理由,二者相互衝突矛盾,難道對罪犯的生命不需要尊重人權?還是對良民的人權不包括保障生命?
或許認為有可能誤判死刑,事實上誤判死刑往往是其他原因,而非罪犯行為,亦即導因於法官的狹隘主觀或立場。凡能堅持客觀公正的詳實審判,則不易有誤判的現象。我們擔憂主張廢死的立場,是否也落入同樣的狹隘陷阱?
當代知識體系乃是因循西方國家的典範,科技文明往往取法歐美,我們應知各國文化習俗皆有不同,因而制度不可移植,只能逐漸成長,而且科學文明並不等於道德文化,因此,不能以引用不同國家的認知標準,作為野蠻與文明的判準。同時,從不同典範的判斷分析,原本就看不清原來真相,徒增爭議困擾。
我們相信人人都希望廢除死刑的地獄,因為人人都追求沒有犯罪的天堂!廢除死刑必先降低重大犯罪,千萬不可只知守著自我信念,我們想想受難者的萬般苦痛,心中如何沒有不捨?尤其冷月寒星之際,多少往事不堪回首,最大的痛苦不是傷害,最好的回憶就是遺忘!
2013-02-08╱台灣時報╱第4版╱焦點╱吳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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