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漁業協議 勿自滿(中國時報)
作者: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胡念祖
我國與日本前天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初步對釣魚台周邊海域台日雙方漁業作業秩序作出安排,我外交部新聞稿指出「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達成具體成果」,並認為「象徵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然就海洋法政觀點,筆者認為仍有一些關切值得探討。
據稱,在我方堅持下,該協議第四條納入外交部所稱之所謂「免責條款」:「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值得予以肯定;但此一作為係國際爭議兩造雙方在雙邊或多邊國際文件中通常均會採行之作法,並不足奇。唯,此文字中使用「有權限之主管機關」,反而放棄本協議第二條第三項(A)款所定義之協議主體(台灣與日本),令人有「降格表述」之感。未來我政府各機關又如何對釣魚台列嶼主權及東海海洋權益「表現」出我國之立場,仍有待努力。
再者,此次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地理範圍僅是台日雙方重疊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之一小部分,此一協議本身並未真正地為「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達成具體成果」,因為仍有更大範圍之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並未被納入此一協議之適用海域中。我國若以釣魚台列嶼為基礎所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東可達琉球群島,北可達春曉油氣田,但今日台日漁業協議僅涵蓋北緯二七度線以南,東經一二六度二十分以西,北緯二四度五十分左右間之一塊海域。在此協議適用海域之外的海域,仍屬我國可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未來我漁船是否喪失在該等海域作業之權益,仍有待觀察。
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北界的北緯二七度線,事實上就是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簽訂、二○○○年六月生效之《中日漁業協定〉的南部界線。換言之,整個東海的漁業作業權益與秩序是由中日雙方所界定,台灣毫無置喙之餘地。此次台日漁業協議僅是就中日漁業協定以南之海域中,對台日雙邊漁業作業秩序予以規範,我國並未能就此突破北緯二七度線之限制。故,我漁船未來若無法繼續在北緯二七度線以北之中日漁業協定水域中作業,或因此受中、日在該區域之漁業規範,則反而損傷到我國在東海漁業之權益。
台日漁業協議簽訂後,我外交部所發出的協議適用海域圖清楚地排除釣魚台列嶼周邊十二海里領海範圍,使得此一協議似乎不觸及釣魚台列嶼陸地領土及領海主權之議題。此一排除顯然使我國未能取得在釣魚台列嶼所劃設領海基線量起十二海里領海內的捕魚權,亦無法取得在該海域內進行海域執法之權利。此種排除是否會間接構成承認釣魚台列嶼及其領海仍受日本領土主權主張及管轄權行使的事實,或產生其他行為者(譬如中共或美國)作此解讀之疑慮,其實才是此一協議所留下最大的問題。
另一潛在的關切在於:日本藉此協議鬆弛我對釣魚台列嶼及東海權益之繼續爭取,若我國安與外交當局對此協議表達高度滿意之態度,則恐將喪失進一步鞏固我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及周邊二○○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大陸礁層主張與權益確保之動機與動能。此一協議之簽署或許是突破現狀的一小步,但我政府絕不可因此自滿,反而應藉更實際與積極之政策作為,突破台日漁業協議所設下之有限格局。
2013-04-12╱中國時報╱第A20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我國與日本前天簽署台日漁業協議,初步對釣魚台周邊海域台日雙方漁業作業秩序作出安排,我外交部新聞稿指出「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達成具體成果」,並認為「象徵兩國友好關係樹立新的里程碑」。然就海洋法政觀點,筆者認為仍有一些關切值得探討。
據稱,在我方堅持下,該協議第四條納入外交部所稱之所謂「免責條款」:「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權限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值得予以肯定;但此一作為係國際爭議兩造雙方在雙邊或多邊國際文件中通常均會採行之作法,並不足奇。唯,此文字中使用「有權限之主管機關」,反而放棄本協議第二條第三項(A)款所定義之協議主體(台灣與日本),令人有「降格表述」之感。未來我政府各機關又如何對釣魚台列嶼主權及東海海洋權益「表現」出我國之立場,仍有待努力。
再者,此次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之地理範圍僅是台日雙方重疊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之一小部分,此一協議本身並未真正地為「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問題獲得妥善安排,達成具體成果」,因為仍有更大範圍之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並未被納入此一協議之適用海域中。我國若以釣魚台列嶼為基礎所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東可達琉球群島,北可達春曉油氣田,但今日台日漁業協議僅涵蓋北緯二七度線以南,東經一二六度二十分以西,北緯二四度五十分左右間之一塊海域。在此協議適用海域之外的海域,仍屬我國可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未來我漁船是否喪失在該等海域作業之權益,仍有待觀察。
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北界的北緯二七度線,事實上就是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簽訂、二○○○年六月生效之《中日漁業協定〉的南部界線。換言之,整個東海的漁業作業權益與秩序是由中日雙方所界定,台灣毫無置喙之餘地。此次台日漁業協議僅是就中日漁業協定以南之海域中,對台日雙邊漁業作業秩序予以規範,我國並未能就此突破北緯二七度線之限制。故,我漁船未來若無法繼續在北緯二七度線以北之中日漁業協定水域中作業,或因此受中、日在該區域之漁業規範,則反而損傷到我國在東海漁業之權益。
台日漁業協議簽訂後,我外交部所發出的協議適用海域圖清楚地排除釣魚台列嶼周邊十二海里領海範圍,使得此一協議似乎不觸及釣魚台列嶼陸地領土及領海主權之議題。此一排除顯然使我國未能取得在釣魚台列嶼所劃設領海基線量起十二海里領海內的捕魚權,亦無法取得在該海域內進行海域執法之權利。此種排除是否會間接構成承認釣魚台列嶼及其領海仍受日本領土主權主張及管轄權行使的事實,或產生其他行為者(譬如中共或美國)作此解讀之疑慮,其實才是此一協議所留下最大的問題。
另一潛在的關切在於:日本藉此協議鬆弛我對釣魚台列嶼及東海權益之繼續爭取,若我國安與外交當局對此協議表達高度滿意之態度,則恐將喪失進一步鞏固我對釣魚台列嶼領土主權及周邊二○○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及陸地領土自然延伸之大陸礁層主張與權益確保之動機與動能。此一協議之簽署或許是突破現狀的一小步,但我政府絕不可因此自滿,反而應藉更實際與積極之政策作為,突破台日漁業協議所設下之有限格局。
2013-04-12╱中國時報╱第A20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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