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海洋實力 奢談護漁(中國時報)
作者: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理事長胡念祖
我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二十八號」九日在台菲間海域進行捕撈黑鮪作業,遭菲方公務船開槍射擊,造成台籍漁民死亡。此一事件雖獲決策高層注意,並採取外交抗議,但也再度凸顯台菲間長久未獲徹底解決的海域問題,以及我漁政管理與海域執法工作上的盲點。
台灣本島以最南領海基點(T十五七星岩)向南主張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界限,可抵呂宋本島北端;同理,菲國以其最北巴丹群島之雅米島上之群島基線基點(第一○○號點)向北主張二百浬專屬經濟區,界限可達我台中梧棲漁港。此間重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之劃界,幾十年來無所進展。
在台、菲兩國二○○九年來分別修正領海基線基點或公告群島基線基點,而使各自之海域界限主張基礎與範圍更為明確化之際,我國並未利用各種機會與政策工具,要求與菲方解決此一部分海域的劃界問題。
筆者多年來一再指出,菲國作為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須遵守該公約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範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和其他合法活動。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和條件,包括這種權利和活動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的區域,經任何有關國家要求,應由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定予以規定」。特別是在菲方二○○九年經由其第九五二二號共和國法修正並確認其「領海基線」為「群島基線」,並進而承認其為群島國家後,更應與其直接相鄰的我國,就台灣在菲律賓群島基線以內之群島水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及其他合法活動進行諮商,並達成必要之漁業及其他活動協定。
此次出事的漁船是只有十五噸餘的小型鮪釣漁船,本質上屬沿岸漁業之漁船,但因作業海域為兩國主張重疊之專屬經濟區,故有「國際風險」存在。我漁政機關本身無法掌握約束這些小釣船的活動,就有賴內政部與海巡署所劃設之「暫定執法線」及海巡船艦的保護。然,我國海域執法力量的展現與先進國家相比,卻仍然十分原始、落後。
一九九○年代,加拿大的漁業暨海洋部及其所屬的海巡隊即擁有藉跨地平線雷達及定翼巡邏機之偵照,對出現於其二百浬專屬經濟區界線以內及界線外附近海域之所有船舶的船位與航跡的「即時」(REAL-TIME)監控能力。然,迄今我海巡機關仍無此技術與設備,連《海巡署組織法》原第十七條所保留之「空中偵巡隊」建制,亦在行政院「航空載具一元化」的錯誤政策下遭到刪除,使得我國海域執法船艦成為一支欠缺艦載直升機及陸基定翼巡邏機的隊伍。因此,我國海巡力量其實並無法在較遙遠的海域中即時監控所有船舶的運動,亦無法在必要時刻以艦載航空器馳援、偵照取證或進行緊追緝捕。
此樁人命事件發生後,不是總統震怒或關切就會解決問題。我海軍往往只會站在第二線以口頭「護漁」;海巡署花了數十億台幣建置只能監控數海里的岸際雷達系統,卻沒有二百浬的監偵巡弋實力;漁業署又無力全面控管小釣船之行為;國安外交部門又欠缺意志力與膽識,不能或不敢創造或利用爭議,運用所有政策工具迫使菲國與我就海域劃界及海域活動達成協定,人民對國家又還能有什麼指望呢?
2013-05-11╱中國時報╱第A18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我屏東琉球籍漁船「廣大興二十八號」九日在台菲間海域進行捕撈黑鮪作業,遭菲方公務船開槍射擊,造成台籍漁民死亡。此一事件雖獲決策高層注意,並採取外交抗議,但也再度凸顯台菲間長久未獲徹底解決的海域問題,以及我漁政管理與海域執法工作上的盲點。
台灣本島以最南領海基點(T十五七星岩)向南主張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界限,可抵呂宋本島北端;同理,菲國以其最北巴丹群島之雅米島上之群島基線基點(第一○○號點)向北主張二百浬專屬經濟區,界限可達我台中梧棲漁港。此間重疊主張專屬經濟海域之劃界,幾十年來無所進展。
在台、菲兩國二○○九年來分別修正領海基線基點或公告群島基線基點,而使各自之海域界限主張基礎與範圍更為明確化之際,我國並未利用各種機會與政策工具,要求與菲方解決此一部分海域的劃界問題。
筆者多年來一再指出,菲國作為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須遵守該公約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應承認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範圍內的某些區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和其他合法活動。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和條件,包括這種權利和活動的性質、範圍和適用的區域,經任何有關國家要求,應由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定予以規定」。特別是在菲方二○○九年經由其第九五二二號共和國法修正並確認其「領海基線」為「群島基線」,並進而承認其為群島國家後,更應與其直接相鄰的我國,就台灣在菲律賓群島基線以內之群島水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及其他合法活動進行諮商,並達成必要之漁業及其他活動協定。
此次出事的漁船是只有十五噸餘的小型鮪釣漁船,本質上屬沿岸漁業之漁船,但因作業海域為兩國主張重疊之專屬經濟區,故有「國際風險」存在。我漁政機關本身無法掌握約束這些小釣船的活動,就有賴內政部與海巡署所劃設之「暫定執法線」及海巡船艦的保護。然,我國海域執法力量的展現與先進國家相比,卻仍然十分原始、落後。
一九九○年代,加拿大的漁業暨海洋部及其所屬的海巡隊即擁有藉跨地平線雷達及定翼巡邏機之偵照,對出現於其二百浬專屬經濟區界線以內及界線外附近海域之所有船舶的船位與航跡的「即時」(REAL-TIME)監控能力。然,迄今我海巡機關仍無此技術與設備,連《海巡署組織法》原第十七條所保留之「空中偵巡隊」建制,亦在行政院「航空載具一元化」的錯誤政策下遭到刪除,使得我國海域執法船艦成為一支欠缺艦載直升機及陸基定翼巡邏機的隊伍。因此,我國海巡力量其實並無法在較遙遠的海域中即時監控所有船舶的運動,亦無法在必要時刻以艦載航空器馳援、偵照取證或進行緊追緝捕。
此樁人命事件發生後,不是總統震怒或關切就會解決問題。我海軍往往只會站在第二線以口頭「護漁」;海巡署花了數十億台幣建置只能監控數海里的岸際雷達系統,卻沒有二百浬的監偵巡弋實力;漁業署又無力全面控管小釣船之行為;國安外交部門又欠缺意志力與膽識,不能或不敢創造或利用爭議,運用所有政策工具迫使菲國與我就海域劃界及海域活動達成協定,人民對國家又還能有什麼指望呢?
2013-05-11╱中國時報╱第A18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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