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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海軍外交 護漁無效(中國時報)

作者:國立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

我海軍與海巡日前大張旗鼓地南巡護漁,不論是由艦隊之運動或結果觀之,均顯現了我海軍沒有目標、不知為何的行動,以及無法有效震懾菲律賓的可嘆。究其原因,恐在國安高層與海軍將領欠缺對「海軍外交」本質與操作的理解及運用之膽識。

此次爭議起因於台菲間所主張之專屬經濟海域大範圍的重疊,加上菲國海域執法人員違法且過當的執法行為造成台灣漁民死亡、漁船嚴重受損,爭議焦點則落於迫使菲方道歉、賠償,以及要求菲方與我進行海域劃界與海域權益的雙邊談判。此種議題非常適合「海軍外交」之操作,亦即在「不引發戰爭」的前提下,藉海軍力量凸顯國家在國際(海洋)法及外交上的態度與立場,並在展現實力下,改變標的決策者之想法與行為。

海軍船艦具有可見度、容易調整陣容、可隨意派出與召回、移動性與滯留性強、武力投擲靈活、代表國家主權等特質,而使得世界上的海權國家經常藉海軍艦隊的部署與調動,來展現外交態度與國家利益。我政府若欲藉「海軍外交」之操作達到向菲國傳遞外交訊息之目的,即有必要理解並善用海軍的這些特質。

JAMES CABLE一九八五年曾說「力量並不存在,不以任何絕對的概念存在。它是一種運用適當武力於一已知問題的能力」,意即「殺雞用牛刀」或「殺牛用雞刀」均不是正確的作法。我海軍此次「南巡護漁」用了我國最大的紀德級軍艦「馬公號」(上圖,本報資料照片),媒體稱為「殺雞用超級牛刀」、「精銳盡出」,反而損傷了未來逐漸調整陣容、拉高局勢的彈性與空間。

KEN BOOTH一九七九年說「動員能力不是擁有影響力的同義詞」,意即動員了軍力亦不見得可取得影響力。我國此次動員了海軍與海巡的力量,但卻因操作不當,不僅無法送出正確的外交訊息,亦無法獲取迫使菲方讓步的結果。馬公艦十六日凌晨三點多跨越了北緯二十度暫定執法線的心裡魔障,但卻在南進十八浬之後迅即掉頭返航回國,而未能在我國所主張之二百浬專屬經濟區外部界線上巡弋或滯留,亦未能行使《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五十三條賦予所有第三國的「群島海道通過權」,一舉穿(飛)越菲國領海及群島水域,反而抹殺了海軍船艦可見度、高移動性與滯留性的特質。五月九日我漁民洪石成被殺後,中共東海艦隊一聲不響在十三日通過巴士海峽,並穿越巴丹群島之海域,即為中共技巧地表態與介入的明證。

我海軍長期以來一直錯誤認為護漁是海巡署之事,海軍只有「側護」海巡船艦之責。殊不知護漁本就是以海軍為主,因為護漁一詞就隱含「強力擴張漁權」之意,且護漁任務操作之水域本身即為具國際爭議之危險水域,必須有展現武力的準備。

海軍又長期莫名其妙地「發明」一個「戒律」,就是不可進入他國廿四浬鄰接區之內。殊不知,自國際海洋法發展以來,乃至《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體制下,鄰接區僅是為沿海國「防止及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或規章而發展出的一個特殊執法水域,該水域過去根本位於公海,在海洋法公約於一九九四年生效之後則落入專屬經濟區範圍內,他國船艦在其中享有比照公海之「航行自由」權利,何來侵入他國管轄水域之虞。

我國安高層與海軍將領若昧於海軍外交之知識與操作方式,再一波的南巡軍演亦屬枉然。

2013-05-24╱中國時報╱第A26版╱時論廣場╱胡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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