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權在於司法人員 ─陳茂雄(自立晚報)
作者: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陳茂雄
《會計法》修正案引起各界爭議,一則多數人對民代與學術界綁在一起修法不能接受;一則大家比較能接受的「教授」反而被遺落掉。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於六日在未與黨團總召柯建銘商討的情況下宣布,她主動發起復議案,現在已連署十九人,最快可在六日下午正式提案。葉宜津指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的修法有重大瑕疵,本來她期待行政院提出覆議,但行政院沒意願,很不負責任,所以立法院應該扛起責任,主動提出「復議案」。
葉宜津表示,國務機要費是否一併納入討論,依立法院議事進行討論,不應像這次如此粗糙的方式通過,國務機要費可納入討論,但不是她一個人說了算數,立法院是合議制,每個人都應對選民負責。
「復議」與「覆議」不同,前者是議事規則,議案表決通過後,贊成該議案者事後發現該議案有瑕疵,可以提出「復議」,重新討論議案的內容,當初表決時反對該議案者則不得提出「復議」,以免表決後的議案又被居少數的人重新提出討論,任何會議均依循此規則。「覆議」則不屬議事規則,而是行政院認定立法院通過的決議窒礙難行,得請總統提出「覆議」,若是立法院全體委員(不是出席委員)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維持原議,行政院就必須接受。
本案有太多爭議性,而且是由部分立委主導,行政院當然不願意淌這個渾水,不可能提出「覆議」,他們所持的理由是該案並無窒礙難行的問題。可是立法委員掌握預算審核權,又有言論免責權,可以公然侮辱行政官員,行政院因而不敢反對部分立委的要求,行政院長因而召集法務部長及內政部長商討,他們研究的結果是對該修正案做統一解釋,將「教授」包括在「職員」或「其他」人員中,只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所做的結論是標準的外行話。
任何議案在立法院討論時,立法院當然對議案有解釋權,可是形成法律經總統公布之後,法律的解釋權就移轉到司法人員手上,無論司法人員如何解釋,任何人都不能對抗,例如法官審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時,將特別費列為個人的收入;可是審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時,卻將它當作公費,不得私用。
懂得預算的人都很清楚,個人待遇必定編列在人事費,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一樣,都編列在業務費,怎麼能算是個人的收入?法官不懂得編列預算,可是他們對法律有解釋權,你也拿他沒辦法。
江宜樺說要對「教授」除罪案做統一解釋,他憑什麼解釋,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都沒有解釋權。到了檢察官及法官手上,他們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他人不能干涉。
所以對於《會計法》修正案的解套只有提出「復議」或「覆議」,行政院已表態不提出「覆議」,只剩下「復議」可以解決荒謬的《會計法》修正案。2013/6/7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2013-06-08╱自立晚報╱政治特區╱陳茂雄
《會計法》修正案引起各界爭議,一則多數人對民代與學術界綁在一起修法不能接受;一則大家比較能接受的「教授」反而被遺落掉。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於六日在未與黨團總召柯建銘商討的情況下宣布,她主動發起復議案,現在已連署十九人,最快可在六日下午正式提案。葉宜津指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的修法有重大瑕疵,本來她期待行政院提出覆議,但行政院沒意願,很不負責任,所以立法院應該扛起責任,主動提出「復議案」。
葉宜津表示,國務機要費是否一併納入討論,依立法院議事進行討論,不應像這次如此粗糙的方式通過,國務機要費可納入討論,但不是她一個人說了算數,立法院是合議制,每個人都應對選民負責。
「復議」與「覆議」不同,前者是議事規則,議案表決通過後,贊成該議案者事後發現該議案有瑕疵,可以提出「復議」,重新討論議案的內容,當初表決時反對該議案者則不得提出「復議」,以免表決後的議案又被居少數的人重新提出討論,任何會議均依循此規則。「覆議」則不屬議事規則,而是行政院認定立法院通過的決議窒礙難行,得請總統提出「覆議」,若是立法院全體委員(不是出席委員)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維持原議,行政院就必須接受。
本案有太多爭議性,而且是由部分立委主導,行政院當然不願意淌這個渾水,不可能提出「覆議」,他們所持的理由是該案並無窒礙難行的問題。可是立法委員掌握預算審核權,又有言論免責權,可以公然侮辱行政官員,行政院因而不敢反對部分立委的要求,行政院長因而召集法務部長及內政部長商討,他們研究的結果是對該修正案做統一解釋,將「教授」包括在「職員」或「其他」人員中,只是行政院長江宜樺所做的結論是標準的外行話。
任何議案在立法院討論時,立法院當然對議案有解釋權,可是形成法律經總統公布之後,法律的解釋權就移轉到司法人員手上,無論司法人員如何解釋,任何人都不能對抗,例如法官審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時,將特別費列為個人的收入;可是審理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時,卻將它當作公費,不得私用。
懂得預算的人都很清楚,個人待遇必定編列在人事費,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一樣,都編列在業務費,怎麼能算是個人的收入?法官不懂得編列預算,可是他們對法律有解釋權,你也拿他沒辦法。
江宜樺說要對「教授」除罪案做統一解釋,他憑什麼解釋,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都沒有解釋權。到了檢察官及法官手上,他們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他人不能干涉。
所以對於《會計法》修正案的解套只有提出「復議」或「覆議」,行政院已表態不提出「覆議」,只剩下「復議」可以解決荒謬的《會計法》修正案。2013/6/7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hchen0201
2013-06-08╱自立晚報╱政治特區╱陳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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