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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多元成家案看公投法 ─陳茂雄(自立晚報)

多元成家草案連月來在台灣社會引爆話題,力挺男女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走上街頭,大聲疾呼反對該案,但支持多元成家的「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也動員反制,雙方群眾針鋒相對,現場發生多起對峙衝突,估計共有三十萬人走上街頭,遠超過一般政治性的群眾運動。

有關多元成家問題係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鄭麗君等所提出的《民法》修正草案,訴求婚姻平權,雖已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但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排入議程,距離完成立法的路途還很遙遠。第一個草案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民法親屬與繼承篇當中的「男女、夫妻、父母」等用字,分別改為「雙方、配偶、雙親」;第二個草案訴求建立伴侶制度,只要兩人願意互相照顧、共組家庭,可經由契約的約定成為伴侶;第三個草案則不以一對一的親密關係為基礎,讓民眾自主選擇多人家屬的關係。

任何人的行為若沒有妨礙他人,就應該受到尊重,他人不應該加以干涉。但若是要立法,則要依法定程序完成,先由立法委員提案,經過討論後,再由立委表決,當然也可以透過立院黨團協商取代上述繁雜的步驟。因為立法的決定權在於立法院,因而對多元成家贊成與反對的人都會向立法委員施壓。

對於國會議員而言,他們要的是選票或其他利益,所以會評估要如何做可以獲得較多的選票或其他利益,顯然的,多數立委所支持的法案未必與主流民意吻合。

民主國家人民就是國家的主人,所以立法與訂定政策應該順應主流民意。然而台灣並沒有徵詢主流民意的機制,所有政策的形成都將民意代表的意見當作主流民意,事實上民意代表會為其個人的因素考量,所以多數民意代表的意見未必就是主流民意。有爭議性的議題在選舉時還未發生,人民當然不能預知民意代表候選人未來對爭議性議題的意見是否與自己一樣。顯然的,各級議會的決議未必代表主流民意。

一般正常國家對於爭議性的議題均交由人民公投,台灣也有《公投法》,可惜其爭議性遠比任何法案還高,當然不能透過公投來解決爭議性的議題。所以會出現鳥籠公投法是因為藍營擔心綠營透過公投來決定統獨問題,因而依恃其立委席次佔絕對多數的機會訂定一個永遠過不了關的《公投法》,它包含數條相當荒謬的條文,其中包括第三十條第一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及第二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依《公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只要有二分之一的公民不出席投票,公投案就被否決,其基本精神就等於將不出席投票的人當作反對公投議案者,這是嚴重的錯誤,不出席投票的人是「不關心」,不是「反對」,而先進如美國的公民不關心公共議題的人都超過二分之一,台灣更不用說,將「不關心」公共議題的人當作「反對」,完全悖離主流民意,其荒謬之處是公投主題正面表述與負面表述會出現正好相反的結果,當然不能由它來決定「多元成家」的議題。

修改公投法是當務之急,「多元成家」或其他俱爭議性的議題都由主流民意來決定,所以必須要有一部能顯示主流民意的公投法,由它裁決爭議性的議題。2013/12/04【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2013-12-06╱自立晚報╱政治特區╱陳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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